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并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xù)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guī)定。
第四章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和市轄區(qū)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qū)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和市轄區(qū)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zhí)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xù)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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