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借弟名購房招致親情反目 專家分析房屋糾紛4特點

                2012-04-01 08:43 來源:河南日報

                  “借名購房”糾紛具有四個特點

                  雖然此案經調解圓滿解決,但它暴露出來的法律問題卻值得反思。此案承辦法官黃健告訴記者,目前,全國尚無統一的借名購房合同糾紛法律適用規定,各地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方法也不盡相同。因此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便規范案件審理、統一法律適用。

                  中原區法院馬偉利法官說,目前出現的借名購房合同糾紛案,主要涉及單位房改房、集資房和政府經濟適用房等,通常有4個特點:一是隨著房屋升值,出借名義人往往以合同不合法而反悔多;二是雙方對實際購房款的出資歸屬爭議多,由于房屋出賣人仍以出借名義人為交款人開具收款收據、發票等,而這些收據、發票原件通常由出借名義人持有;三是借名購房人訴求出借名義人交付房屋、履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義務居多;四是當事人不承認當初達成有借名購房口頭合同爭議多。

                  “借名購房”法律風險大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張建成教授認為,借名購房合同,因購買人不具有購買條件,而通過借用具有資格或條件人的名義進行購買,顯然違反了相關規定,主觀上存在惡意規避的故意,結果嚴重擾亂了有關部門監管秩序,同時使國家的有關土地、房產稅費流失。此類合同應該視為無效合同。

                  在實際交易中,有一部分借名購房者在規避政府部門的限購令。新密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松坡說,政府限購政策在于嚴厲打擊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如果借名購房意在躲避政府限購令,此類合同和規避經濟適用房限制的情形一樣,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陳松坡還說,如果是單位內部開發的房屋,限定購買人為本單位職工,不具有條件的人與該單位的職工達成借名購房合同,法院應考慮實際情況,對實際出資人合理權益給予保護。

                責編: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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