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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公布6個“怪案”供全省法官做參考性案例

                2015年09月12日09:17  來源:大象融媒東方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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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1日上午,省高院發布了6個參考性案例,其中刑事案例2個,民事案例2個,行政案例2個,供全省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參照。

                  參考性案例是怎么選出來的?

                  “參考性案例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按照一定體例格式編寫,由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供本轄區各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參考適用的轄區內各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審判實例?!笔「咴簩徫瘯B毼瘑T、院長助理王韶華介紹,截至目前,省高院共發布了4批29個參考性案例。

                  王韶華介紹,參考性案例全都是在全省法院選報的基礎上,經省高院案例評審委員會初評、推薦產生的,是指導全省法院審判類似案件的標尺。

                  【案例一】

                  孩子不跟父母的姓,中不?

                  關鍵詞:姓名權

                  基本案情:夏某和趙某于2009年結婚,第二年生育一子耿某某。因夏某的父親姓耿,母親姓夏,所以夏某想讓兒子姓耿。但派出所認為,孩子的姓氏必須與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不能更改其他姓氏進行戶籍登記。夏某以兒子的名義起訴。

                  滎陽市法院審理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本案中,耿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其姓名權符合法律規定。耿某某雖然沒有和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但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派出所的理由不成立。

                  據此,法院判決,派出所為耿某某辦理戶籍登記。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指導價值:

                  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解釋,《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的規定,并非強制性規范,該條款是為了保護父母雙方在婚姻家庭中對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權。

                  該案例從行政相對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入手,分析法條中對“姓名權”保護的真正含義,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案例二】

                  旅館入住信息不能泄露

                  關鍵詞:個人信息

                  基本案情:2012年9月以來,郭某通過QQ等平臺購買公民機動車信息、公司注冊信息、護照信息、旅館入住信息、人口信息、個人銀行信息、銀行信用報告、手機信息,然后加價出賣,從中獲利2萬元。

                  固始縣法院審理后,以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郭某罰金1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2萬元。郭某未上訴。

                  指導價值: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認為,此案進一步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將《刑法》規定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納入到刑法保護的范圍。

                  同時明確了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參照標準,將獲取非法利益較大(2萬元為起點,含2萬元)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一個主要因素,便于審判實踐中操作。

                  【案例三】

                  復制銀行卡取錢屬詐騙

                  關鍵詞:復制信用卡

                  基本案情:2013年5月,張某以虛假身份應聘到某超市工作,利用擔任收銀員的便利趁顧客刷卡時讀取銀行卡信息并記下密碼,然后伙同他人利用盜取的信息制成偽卡,后張某從兩張銀行卡上取走現金7.5萬元,案發后退還7.12萬元。

                  安陽市龍安區法院審理后,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指導價值:此案明確了盜竊信用卡信息又復制偽卡,使用偽卡盜取現金的行為,應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四】

                  部分企業間借貸合同有效

                  關鍵詞:

                  企業間臨時性資金拆借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某陶瓷公司向某投資集團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并約定了利息。投資集團依約支付借款200萬元,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萬元,后陶瓷公司償還投資集團利息30萬元,剩余本息未償還,投資集團起訴。

                  鶴壁市山城區法院審理后,認定兩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但應減除預先扣除的利息7萬元,判令陶瓷公司按照實際借款數額193萬元進行償還本息。

                  指導價值:王少禹認為,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案例五】

                  乘車人員非保險“第三人”

                  關鍵詞:

                  乘車人員和“第三人”

                  基本案情:郭某有一輛重型廂式半掛車,掛靠在一家物流公司,盧某是他的雇傭司機。2010年10月19日,盧某駕車發生事故,盧某和乘車人張佳(化名)墜于橋下,兩人當場死亡。物流公司賠償張佳家屬損失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張佳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理賠范圍,物流公司起訴要求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理賠沒有法律依據,拒絕理賠,物流公司起訴。

                  焦作市解放區法院審理后,駁回物流公司訴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指導價值:當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本車人員脫離了被保險車輛,不能視其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人。

                  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設立的目的考慮,不應對“第三者”的范圍作擴展性解釋,受害人是否屬于第三者應從危險發生時計算,而非受害人受到傷害時起計算。

                  【案例六】

                  工傷認定應通知當事人

                  關鍵詞:利害關系人

                  基本案情:史某是一家公司的職工。2013年9月21日晚9點左右,史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事故,后史某所在公司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受理后,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并送達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史某近親屬從公司得知結果后,起訴勞動部門。

                  濟源市法院審理后,判決撤銷勞動部門的工傷決定,判令勞動部門重新進行認定。

                  指導價值: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沒有明確規定工傷認定機關應當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行政確認程序,但基于正當程序的要求,在用人單位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的行政確認程序中,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該案適用于所有的行政處理,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引作用。(大象融媒東方今報記者沈春梅通訊員 黃志遠)

                文章關鍵詞:高院;參考性案例 責編:張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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