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投保車出事故遭遇理賠難 索賠發現“重復保險”

                2013-11-21 06:45 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映象網訊(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高方方)鄭州孫女士的愛車發生車禍,她和司機被判賠償對方12萬元。可讓她沒想到的是,她去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說她的車已經過了保險期。這到底是怎么回事?昨日上午,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未當庭宣判。

                  【事件】

                  投保車出事故 遭遇理賠難?

                  2011年8月28日晚上7點多,楊某駕駛孫女士的車在鄭州市北環路與南陽路交叉口附近與路某相撞,路某受傷。隨后,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路某負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路某把楊某和孫女士起訴到法院。今年5月底,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判決楊某、孫女士連帶賠償路某12萬元。

                  “2009年10月19日,我的車在保險公司上了交強險,保險期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19日。2010年6月,我到保險公司給車續保一年,保險期應該到2011年10月19日。”孫女士覺得,車輛是在保險期內發生的車禍,找保險公司理賠很容易,可沒想到保險公司卻告訴她,車禍發生時車輛已經過了保險期,不能理賠。

                  保險單顯示,孫女士的車輛保險期是2010年6月14日至2011年6月13日。孫女士認為,保險公司弄錯了保險期,于是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2萬元。

                  【車主】

                  重復保險 保險公司有過錯

                  昨天上午,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孫女士的代理人稱,2010年6月12日,孫女士是去辦理續保,而非首保,但保險公司沒有核對上期交強險的信息,出具了錯誤的保單。

                  “續保時孫女士向保險公司業務員提供了車輛信息,對方完全可以查出來這不是新車,不是辦理首保。”孫女士的代理人說。

                  【保險公司】

                  投保人沒有告知是續保

                  “投保時,車主沒有告知在保險公司有保單的情況。”法庭上,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稱,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因投保人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就算是保單時間有問題,但孫女士當時沒有提出異議。”保險公司稱,孫女士在保險單上簽字,就是對保險單的確認,保險公司不應當擔責。

                  “保險法沒有禁止重復保險,更沒有法律規定,續保必須延續上一份保單時間。”保險公司稱。

                  本案未當庭宣判。

                  交強險重復投保理賠數額不變

                  “從理論上講,同一個車主不應該在同一家保險公司重復投保交強險,但在法律上并沒有硬性規定。”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民庭法官王斌介紹說,交強險屬于國家強制保險,投保者最多可獲得12.2萬元的賠償,這其中包括2000元的車輛損失費,1萬元的醫療費,以及11萬元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同一車主在兩家或者多家不同的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如車發生了事故,損失40萬元,其中交強險可賠償12.2萬元,對交強險來說,不管車主重復投保幾次,最多獲賠就是12.2萬元。該賠償額由投保的各家保險公司共同分擔。

                責編:李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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