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針對挪用公款等犯罪出臺數額認定“新標準”

                2013-10-24 06:26 來源:大河網—河南日報

                  10月23日,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我省對敲詐勒索、詐騙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數額認定標準作了新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挪用公款罪是較為常見、非常復雜、也存在較多爭議的罪名。之前,我省適用的數額認定標準是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時確定的標準。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均有較大增長,作為涉及財產利益的犯罪,上述三個罪名定罪量刑標準的設定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

                  對于敲詐勒索犯罪,省高院最新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5萬元、4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之前,此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分別以2000元、2萬元為起點。

                  對于詐騙犯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此前標準分別是以3000元、4萬元為起點。

                  對于挪用公款犯罪,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3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此前標準分別是以2萬元、15萬元為起點。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1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此前標準分別是以8000元、5萬元為起點。

                  據悉,這三個罪名數額認定標準即日起開始實施。(記者謝建曉)

                責編: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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