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民遭遇“黑中介” 58萬房屋掉價20萬

                2013-09-16 07:01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鄭州市民遭遇“黑中介” 58萬房子掉價20萬

                  一位市民在查看中介公司公布的房源

                  目前,省會正規中介門店僅350家,“黑中介”已經成為二手房買賣的一大“宿疾”。昨天,記者從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獲悉,該局與工商部門聯手嚴查 “黑中介”,不僅查中介簽“陰陽合同”吃差價、違規多收費等“老毛病”,還新增“充當經適房買賣‘黃牛’”、“出售客戶私人信息”等內容。若您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遇到過中介違規的情況,可向這兩個部門舉報,也可與大河報記者聯系。

                  【案例1】

                  聽信中介 一套房少賣20萬

                  提起今年3月份的遭遇,鄭州市民劉某直搖頭。今年3月份,“國五條”出臺,他急忙將房子通過一家中介賣給張某,口頭約定房款為58萬元。

                  正當雙方準備在房產交易大廳辦理過戶手續時,中介突然提出,把房款寫成38萬元可以少繳稅,劉某也可以多得一些錢。“我當時急著賣房子,直接在合同上簽了字,并約定交易資金監管金額為20萬元。一周后過戶,并把剩余38萬房款付清。”劉先生回憶,不料一周之后,買房子的人又不想辦理過戶手續了,他不僅不給其余的房款,還聲稱“剩余房款為18萬元而不是38萬元”。此案經房管局多次調解均沒有結果。

                  警示:簽“陰陽合同”風險大

                  鄭州市房管局市場監管處負責處理這一投訴的工作人員說,簽訂“陰陽合同”的買賣雙方一旦發生糾紛,買方就會主張按照網上的簽約價格來執行,而賣方則會堅持按照實際簽訂的合同來執行。即便法院最終確認按照實際的成交價格來交易,由于賣方在交易環節中涉嫌避稅,也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同時,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

                  【案例2】

                  推薦的房買不成 中介費照收

                  去年10月份,劉女士想通過房產中介,找一套學區房,可全款買房。中介次日回電,稱有處合適房源。第三天雙方就在中介公司簽約。合同約定:劉女士先付首付款45萬元,尾款于當月過戶時支付。

                  不料劉女士與中介和房主去辦過戶手續時,主管部門卻告知不能交易,因該房屋為房改房,且面積過大,按現行政策在完善手續前不能上市交易。于是,房主表示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愿意退還已收取的房款。但中介表示,按合同約定不退中介費,且拒絕任何補償或賠償。

                  警示:簽合同前要細讀條款

                  鄭州市房管局信訪辦公室一位接待人員說,這個合同已經簽訂,不能更改,但中介在操作中的確有違規之處。

                  他提醒,在信訪中,沒看清合同“上當受騙”的例子比比皆是。很多信訪群眾說,中介拿出格式合同,催促他們快點簽,至于簽了什么、怎么約定的都沒看。

                  他說,這樣的理由看似充分,但僅是單方口述,很難對事情的解決提供幫助,而且民事合同糾紛的解決依據是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所以,買房前必須細讀一遍合同,并對房子情況了解清楚。

                  【查處】

                  10種中介違法行為

                  昨天,記者還從鄭州市房管局獲悉,鄭州市房管、工商兩部門正聯手打擊“黑中介”。具體查處內容包括:

                  1.未按規定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或年檢、未按規定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2.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提供或者代辦虛假證明材料騙購、騙貸,協助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

                  3.采取內部認購或雇人排隊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以及炒賣房號非法牟利;

                  4.強制提供代辦貸款、擔保服務并額外收取費用;

                  5.發布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或在代理過程中隱瞞真實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出賺取差價等,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傭金或其他財物;

                  6.違規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為非法中介機構客戶提供存量房網簽服務;

                  7.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8.誘導客戶規避交易資金監管,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9.泄露、出售或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10.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記者 王磊 通訊員 王光乾 文 記者 白周峰 攝影)

                責編:李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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