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一警方辦案套牌車肇事 傷者住院半年未獲賠償

                2013-01-31 07:10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進展】

                  受害人至今未獲肇事方賠償

                  “到現在都大半年過去了,除了保險公司支付一萬元醫療費外,上述三家一分錢都沒賠償我。”說起自己的困窘,劉明芳幾度哽咽。

                  劉明芳說:“我們找過肇事司機和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但一直聯系不上車主,我們希望能先墊付一部分搶救費,但他們都無情拒絕。”

                  昨日下午,記者以劉明芳親屬的名義,電話采訪了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負責紀檢的王國勝(音)和駕駛員黃某。王國勝說他手頭有事正忙著,隨后以“此事說來話長,不是一句兩句就能說清的”為由掛斷了電話。

                  黃某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并非他不愿掏錢,而是劉明芳不愿給出一個一次性了結的賠償方案,因為說不清咋賠償,他覺得沒法賠償,暫時就沒拿這個錢。

                  記者問黃某:“你開的是耿某的車?”黃某說:“行車證雖然打的是他的名,但這不關人家的事兒,這是我借人家的車,我開的車,照我的頭,我也沒說不認賬。”

                  【疑問】

                  駕駛人能因一紙證明免受處罰?

                  趙鵬亮接受記者采訪時曾說:“沒拘留,是因為刑偵支隊出了證明。”

                  對此,記者問他:“能因這個證明免責嗎?”

                  趙鵬亮:“當時給領導匯報了,領導說既然刑偵支隊承擔這個事了,就不再處罰了。”

                  記者:駕駛者黃某非辦案人員,能因此享受豁免權嗎?

                  趙鵬亮:按照交通安全法,應該對駕駛人拘留,但目前查不清是誰偽造的車牌。在這種情況下對個人處罰不合適,黃某本人也不是車主,開的是別人的車,現在處罰誰都不合適。

                  對此,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劉濤律師認為,在該案中,駕駛人要想免予處罰,必須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該車是刑偵支隊的確因辦案需要,由警方必須實施的套牌行為。2.駕駛套牌車的人必須是辦案人員,而且是在辦案過程中使用該車。

                  而駕駛人黃某明顯不滿足上述條件,警方應該按照交通法對其進行處罰。(記者溫中豪 )

                責編:駱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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