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工作者 因工受傷誰來管

                2013-01-10 06:57 來源:大河網-河南商報

                  工作時不慎摔成骨折,人社部門已認定為工傷。吳女士沒想到,和她簽訂協議的勞務公司和供職的物業公司卻都拒絕賠償。

                  對方的理由是,她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不是勞動關系。

                  庭審

                  超過退休年齡因工受傷,不享受工傷待遇?

                  2011年1月,吳女士通過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找到一份工作,給一家物業公司做保潔工。

                  當年2月13日下午,掃落葉時,吳女士摔倒在地,傷了左腿。后經鑒定,她的傷構成九級傷殘。

                  當年12月30日,鄭州市人社局認定吳女士為工傷。吳女士拿著工傷認定書找勞務派遣公司和物業公司索賠,但被拒絕。理由是,她工作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吳女士把兩家公司訴至中原區法院,要求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等共計12萬余元。

                  昨天,該案開審。庭審中,勞務派遣公司代理人稱,吳女士找工作時52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而且當時雙方簽的是“返聘協議”,他們之間不是勞動關系。“不能構成勞動關系,自然就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賠償責任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物業公司的代理人說,一旦因工受傷,超過退休年齡和未超過退休年齡的,在賠償上應該有差別。

                  盲區

                  超過退休年齡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法律未明確

                  法庭辯論后,兩被告同意調解。經商議,兩家公司愿意在7日內,分別向吳女士支付2.5萬元賠償。

                  本案的主審法官張瑞花說,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又受聘到新單位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受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曾作出《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的回復,稱該情況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但該回復是針對山東所作。

                  張瑞花認為,為保障進城務工人員權益,最高法院應以司法解釋形式,在法律層面作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明確規定。

                  (河南商報記者 趙強)

                責編:駱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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