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省今年1月1日起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聯動的失業保險金也隨之上調,其中鄭州市的失業保險金從每月864元調整為992元。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調整通知,新標準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
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失業保險金標準三類地區相應調整為992元每月、880元每月、768元每月。
其中,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含市區及所屬縣市)原則上統一執行本市市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具體標準由省轄市政府確定;尚未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其市區及所屬縣市分別執行當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納入省直統籌的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在豫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參照鄭州市市區標準執行;省直管試點縣(市)分別執行當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對按照有關規定補發、一次性領取、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的上次轉入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人員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恢復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仍按原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勞社失業[2005]4號)有關規定執行。(記者 辛曉青 實習生 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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