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埃落定】
“說法”終討回,每戶獲賠1.5萬“陽光補償”
檢察官受案后,經多次到現場察看,發現市糧店商住樓確實對曹先生等16戶居民的住房光照造成影響。
辦案檢察官認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曹先生等16戶居民與市糧店是平等民事主體,爭議內容屬民事權利與義務,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新密市法院以“建筑物合法性審查不屬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為由,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系適用法律錯誤。
經檢察機關抗訴,此案被發回新密市法院重審。經新密市檢察院和雙方當事人溝通,最終促使曹先生等16戶居民與市糧店達成“日照補償和解協議”。該協議約定,由市糧店給予曹先生等16戶居民每戶1.5萬元“陽光權”補償費。日前,所有補償費已全部到位。
審批漏洞、違規施工等造成“陽光權”糾紛
“近年來,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樓間距縮水成了普遍現象,因此引發的‘陽光權’侵權糾紛也越來越多?!焙幽县斀浾ù髮W教授張建成認為,產生“陽光權”糾紛的主要原因有四點:一是城市規劃對新建住宅樓的審批存在漏洞;二是開發商違規施工;三是我國南北區域不同的采光條件;四是有些人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私搭亂蓋。
【維權難點】
“陽光權”到底價值幾何?
辦案檢察官認為,當前陽光維權主要有三個難點:
一是判決標準不一,各地法院對陽光價值的衡量方式不同。有的以擋光面積為準,有的以電費損耗為準……
二是賠償數額太少,難以體現“陽光權”的價值。
三是停止侵權難以履行。對采光糾紛,通常采取由妨礙方給予受害方一定補償的方式處理?!昂芏嘧綦m然贏了官司、得了賠償,但他們在自家陽臺曬太陽的夢想卻永遠無法實現?!?/p>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為什么不盡快立法?辦案檢察官認為,主要是難以劃定一個具體的標準,房價的不確定、日照時間難以細化以及不同人對陽光價值的不同認識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條件就相差很多,難有一個固定標準計算。
“維護‘陽光權’,關鍵在事前預防?!毙旅苁袡z察院副檢察長雷蜜認為,政府要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管,對違反要求建設的項目,要及時發現并查處。(見習記者 劉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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