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巡警以案說法 對比新老規定解讀駕駛證新規

                2012-10-10 06:28 來源:東方今報

                  “幫女郎,幫你忙。”大家好,我是東方今報幫女郎李瑋。昨天,備受關注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面世,將于明年1月1日實施。針對讀者最為關心的內容,東方今報幫女郎邀請交巡警以案說法,對比新老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實習期上高速,需“老司機”陪同

                  案例:2004年5月16日,浙江一家個體企業職工穆某,新領駕照后單獨駕車,在高速公路上碰撞護欄,造成交通事故,車輛損失154952元。

                  以往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法》)第2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最新規定:實習期駕駛人駕車上高速公路時,必須由持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解讀:高速公路上車速相對市區道路要快很多,有了老駕駛員在身邊,可以提醒新手控制車速,還可以提醒新手如何采取措施。

                  ◎校車超員,駕駛員一次扣完12分

                  案例:2011年12月14日,鄭州市交巡警三大隊在侯寨鄉童樂幼兒園外,查到一輛面包車,這輛核載7人的長安之星內載了24個孩子和一個司機,超載300%。

                  以往規定: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最新規定: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

                  解讀:對于校車的管理,原來的道路交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里面,并沒有對校車標牌有明確規定,此次加大對校車超員的處罰,不僅對校車駕駛員是個警醒,更重要的是為了更好地確保校車安全。

                  ◎不掛車牌,一次扣12分

                  案例:今年1月31日,李某駕駛奧迪轎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489公里處,為了躲避電子眼的監控,便停車用硬紙把號牌擋起來繼續上路。民警發現后,對其處以罰款400元并記12分。

                  以往規定: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5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罰款200元扣6分。

                  最新規定:將未懸掛或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違法行為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罰款金額不變。

                  解讀:一次扣12分的話,不但需要重新學習再考試拿回駕駛證,而且在獲得證件前,還不能開車。所以,駕駛員一定不能抱僥幸心理上路。

                  ◎闖兩次紅燈,就得重新考試

                  案例:今年6月中旬,在鄭州市黃河路與文化路交叉口,一輛面包車闖紅燈后,和另一輛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了碰撞,萬幸的是沒有人員受傷。

                  以往規定: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罰款200元,扣3分。

                  最新規定: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罰款金額不變。

                  解讀:現在有一個非現場執法能否扣分的問題,如,電子眼拍到的闖紅燈司機,是否也扣分?

                  ◎醉駕一次,終身禁考駕駛證

                  案例:2011年5月9日22時許,高曉松酒后駕車連撞多輛車,被判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以往規定: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醉酒駕駛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拘役1~6個月,并處罰金。

                  最新規定:新規定中,凡是有醉酒駕駛記錄的終身不得申請駕駛證。

                  解讀:今后,駕駛員朋友一輩子也就一次醉駕的“機會”,希望這個“機會”大家都一直保留,永遠不要使用。

                  ◎造成死亡事故可能終身不能開車

                  案例:今年7月27日,在鄭州市科學大道附近,一水泥罐車闖紅燈釀成一起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多人受傷。

                  以往規定: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1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最新規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終身不得申請駕駛證;被處以吊銷或者撤銷駕駛證記錄的10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記滿12分的5年內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3年內不得申請牽引車、中型客車駕駛證。

                  解讀:以前,不少駕駛員認為只要購買了保險,就算造成事故,賠點兒錢也就算了,新規定的出臺,無疑會讓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更加警醒。

                  ◎對“毒駕”也加上了“緊箍咒”

                  案例:今年4月22日上午,一輛載有31名游客,從上海駛往常熟的旅游大巴車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廂式貨車相撞,造成大客車上13名乘客和貨車司機死亡。公安機關調查發現,旅游大客車駕駛員王振偉4月20日晚曾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并到網吧玩游戲。

                  以往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毒駕”只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最新規定:按照新規定,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要注銷駕駛證。

                  解讀:“毒駕”的危害不亞于“醉駕”,以前的規定很難對“毒駕”者起到震懾作用,新規對“毒駕”也加上了“緊箍咒”。

                  ◎司機出事倒查發證民警的責任

                  為增強考試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新規定對小型汽車、大中型客貨車的考試項目進行了調整。如取消小型汽車樁考兩個樁位之間的移庫、通過連續障礙、單邊橋等現實生活中應用性不強的考試項目。調整后,小型汽車場地考試項目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即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

                  其中,為確保駕駛人培訓考試質量,建立了考試培訓質量公告制度和違規考試發證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民警違規考試發證的法律責任,并規定對3年以下駕齡的駕駛人發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試發證民警的責任。

                  解讀:對于這條規定,也給更多的民警敲響了警鐘,無疑是給設置考試工作紀律增加的一條“高壓線”,駕駛員有問題就找民警的事兒,無形中也讓考試發證民警對駕駛員的考試更加嚴格要求,確保每位駕駛員能夠安全駕駛,以免“連累”到自己。

                  ◎開貨車年齡放寬1年

                  此次新規定中,還推出了6項便民措施,其中有一條是,將申請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年齡條件由21歲放寬至20歲。

                  解讀:雖然說駕駛貨車的要求比開小汽車多很多,但是,更多的是為了能夠讓駕駛員們安全駕駛,只要駕駛員遵法守法不違法,那么,申請大貨車駕駛證和今后駕駛大貨車上路,并不是一路“荊棘”。(東方今報幫女郎 李瑋)

                責編: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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