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發布7個參考性案例

                2012-09-22 07:20 來源:大河網-河南商報

                  遇到行政賠償,政府部門對當事人要求的賠償額有異議,如果當事人因政府部門的原因無法繼續舉證,而政府部門又無證據否定當事人,法院應支持當事人的要求。昨天,省高院發布第一批7個參考性案例。今后,全省法院如果遇到類似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是社會熱點、有爭議的案件,審判時將有明確的參考指導。

                  案例

                  1

                  “9·8礦難”當事人被判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年9月8日,平頂山新華四礦瓦斯爆炸,76人遇難。2010年11月,省高院核準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李新軍、韓二軍等人死緩。

                  解讀

                  明知煤礦危險,還破壞安全設施

                  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時不少人在爭論這個問題。

                  省高院研究室主任葉慈年說,煤礦負責人明知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生重大事故,但為追求暴利,長期置礦工于高度危險之中,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破壞安全設施的主動行為,放任不特定多數人傷亡后果的發生,最終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國內第一次以該罪名懲治礦難事故責任人的案例。

                  案例

                  2

                  生產銷售“瘦肉精”

                  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7年初,劉襄、奚中杰大規模生產、銷售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河南、北京、湖南等8省市的生豬養殖戶用了瘦肉精。2011年7月25日,焦作中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劉襄死緩、奚中杰無期徒刑。

                  解讀

                  依照處罰較重的罪追責

                  葉慈年說,劉、奚二人曾在制藥廠工作,很了解瘦肉精的毒害性。劉、奚等人的行為觸犯了多個罪名,根據司法解釋,此時依照處罰較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

                  案例

                  3

                  “臨時工”被判玩忽職守罪

                  王二團、楊哲、王利明是沁陽市動物衛生監督所的臨時聘用人員。由于疏于職守,三人沒有檢疫出境的生豬,也沒有檢測瘦肉精,但違規出具了相關檢疫合格證明,導致3.8萬余頭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流往南京、濟源等地,2011年7月25日,沁陽市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三人有期徒刑。

                  解讀

                  代表國家機關

                  從事公務的人員是犯罪主體

                  根據刑法,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案被告是“臨時工”,為什么也以玩忽職守罪定罪?

                  法院認為,三被告有動物檢疫員的相關備案,說明具有動物檢疫員資格,他們屬于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被國家機關聘用,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葉慈年說。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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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搶劫判緩刑后禁止去網吧

                  2010年,不滿18歲的董某等人在平頂山某社區持刀搶劫,并拿著贓款上網。平頂山新華區法院判定董、宋二人犯搶劫罪,同時禁止二人在36個月內進入娛樂場所。如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解讀

                  未成年被告人被判緩刑,適用“禁止令”

                  “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河南第一個適用‘禁止令’的案例。”葉慈年說,在未成年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同時,適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與誘發犯罪相關的行為。把被告人和犯罪誘因相隔離,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再次犯罪。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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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改商”的商戶被判停止經營

                  楊紹卿、楊會剛、楊會卿是許昌某公寓的業主,從2008年2月開始,三人把自己居住的三套房子交給許昌響當當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該公司員工在這里進進出出,影響了張孝仁等17名業主的正常生活。

                  2009年10月30日,許昌魏都區法院判處該公司停止在小區經營,楊紹卿等三人將這三套房子恢復住宅用途。

                  解讀

                  “住改商”還要征得相鄰人同意

                  葉慈年說,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住改商”還要征得有利害關系的相鄰人的同意,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是為了保證良好的相鄰關系,保證所有權人生活安寧和社區和諧。”葉慈年說。

                責編:蔣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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