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洛陽訊 “我10多年前已經下崗失業了,然而前段時間,三門峽湖濱區檢察院竟然以涉嫌貪污罪將我拘留,后來多次報捕不批的情況下,又將我釋放。”近日,家住洛陽市澗西區的居民楊志民向本報投訴。
緣起:20多年前購買單位集資房“惹事”
楊志民今年53歲,原為三門峽市五礦化工進出口公司洛陽經銷處職工,1996年因經銷處撤銷而下崗失業。
而早在1991年,按照公司《關于職工集資新建住房處理辦法的試行意見》的文件精神,他購買了單位一套位于洛陽市西工區王城路南段的住房,并一直居住至2003年。
記者查看楊志民提供的該公司文件發現,文件第三款明確規定:新建樓房按上述標準售給個人,個人具有房屋使用權和繼承權。
2003年10月份,因洛陽市區改造,當時早已下崗失業的楊志民和另外5名下崗同事購買的房屋被拆遷,政府把拆遷補償款統一打入公司賬戶。遭遇拆遷的同事中,有人直接以買房為由將拆遷款從公司領走,楊志民和另外一名同事則直接用拆遷補償款,支付了其申請的經濟適用房房款,并辦理了房產證。
令楊志民想不到的是,這筆他下崗七年后使用的拆遷補償款,竟然讓他晚年背上了一個“涉嫌貪污”的罪名,并且被關進看守所羈押。
事發:到三門峽辦事 被檢察院拘留
據楊志民介紹,今年3月21日,他到三門峽原來所在單位辦理工齡置換補償時,被該市湖濱區檢察院一名馬姓工作人員以了解情況為由帶走。
兩天(3月23日)后,楊志民又被湖濱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為由刑拘,并送至陜縣看守所羈押。
4月5日,被突然羈押10多天的楊志民被人從看守所放了出來,并被帶至湖濱區檢察院辦理了取保手續。
記者查看楊志民提供的陜縣看守所出具的“釋放證明書”發現,楊志民因涉嫌貪污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拘留,現因“部分事實不清”予以釋放。而在“部分事實不清”之前,可以清晰地看出,原來寫的是“無逮捕必要”,后被劃去。
“想抓就抓,想放就放,執法部門也太隨意了吧?”楊志民說,在看守所內的10多天,他感覺人格受到極大的侮辱,頭發“大把大把地掉”。
此外,楊志民還向記者反映,當初被拘留時,他隨身攜帶著身份證、手機、現金等很多物品。然而取保之后,他多次向湖濱區檢察院相關人員討要,對方都以種種理由推托,至今沒有歸還。
“我按照公司文件規定買的房子被拆遷了,拆遷補償款不應該歸我嗎?哪兒來的貪污罪?即便是撇開這些不說,我一個下崗失業人員,咋會給安個貪污的罪名呢?”楊志民對湖濱區檢察院的做法極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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