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保姆偷雇主手機獲刑10年 判決被撤銷發回重審

                2012-07-03 07:13 來源:大河網-河南商報

                  鄭州保姆偷雇主手機獲刑10年 判決被撤銷發回重審

                  張翠花(化名)偷走了雇主一部手機,而這款不起眼的翻蓋手機,竟價值6萬元,頂10部蘋果手機,她也因盜竊罪獲刑10年。

                  昨天記者獲悉,在網友的質疑聲中,這個判決因認定“事實不清”,已被鄭州中院撤銷并發回重審。

                  庭審

                  隨手偷的手機竟值6萬  

                  今年5月29日上午,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上,48歲的張翠花淚流不止。這位來自禹州農村的婦女,不識一字,甚至法官用的“指證”、“質疑”、“異議”等詞語,她都不明其意,需要一再解釋才能知曉。

                  張翠花說,當初說好10天或一個月結一次工資,過了一個多月,蘇先生還不給工資,“他說你又不等著花,年底再給吧。我沒法兒再開腔了。”

                  2011年12月2日早晨,張翠花起床做飯時,看見蘇先生放在鞋柜上的手機,就動了邪念。偷走手機后,張翠花放在廚房里藏了起來,這也是蘇先生等人唯一沒搜查的地方。

                  第二天上午,她趁下樓挖蘿卜,用塑料袋將手機包好,藏在了蘿卜窖里。經警方委托鑒定,該手機價值6萬元。

                  “我在他家干了44天,想著這手機也就值個一兩千塊錢,等他給我工資了,我再給他拿出來。”張翠花認為,她的行為是“拿”而不是“偷”。

                  判決

                  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判10年

                  近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作出判決:張翠花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萬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按照最高法的相關“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5000元至2萬元以下為“數額巨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張少春認為,如果張翠花偷盜的手機價值一兩千元,屬于“數額較大”,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換句話說,甚至可以不坐牢。

                  然而,如果死摳法律,張翠花偷盜價值6萬元的手機,則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進展

                  三個方面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判決被撤銷

                  張翠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鄭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依法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管城區法院重審。7月1日,二審刑事裁定書已送達張翠花手中。

                  鄭州中院副院長趙永純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一審原判3個方面認定事實不清:張翠花對所盜竊的手機價值是否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涉案手機的價值鑒定問題,對本案的準確處理起著重要作用,一審對此未充分質證,有必要重新質證;對張翠花是否構成自首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

                  據稱,對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及相關責任人,鄭州中院將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處理。

                   爭論

                  情與法,究竟該如何取舍?

                  偷部手機就要面臨10年鐵窗之苦,網友們就這個案件展開了激烈討論。

                  有觀點認為,既然張翠花偷盜的手機價值6萬元,她就應當接受相應的懲罰,否則就是對偷盜的縱容,法律也失去其尊嚴。

                  而同情派則占據了大多數。更多的網友認為,張翠花偷拿雇主手機,是因為對方拖欠工資在先,況且她也不知道這部手機價值多少,法院應當綜合這些情況,從輕判處。

                  網友“袁伊文”撰文稱,法律的嚴謹不等同于冷漠、機械,更不是說法律應背離世事人情。

                  所謂“正義”,無非是給予一個人應得的賞罰。保姆偷竊雇主的財產,顯然違法,應予懲罰;但雇主拖欠工資在前,而天價手機也明顯超出保姆的認知范圍,這些因素應體現在判決的權衡中。

                  網友“洪信良”說,“立法初衷”應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激烈轉型而與時俱進。一個理性的社會必須有一定的抑制措施,讓奢侈品擁有者擔負更多的社會責任。

                責編: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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