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利用擔任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中心出納、會計、財務科負責人的便利,先后十次擅自挪用其管理的5000余萬元公款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獲利息共58339.21元。昨日,長垣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崔太偉因挪用經濟適用房銷售房款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崔太偉生于1976年,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崔先后擔任新鄉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中心出納、會計、財務科負責人。經查,崔利用上述身份和管理新鄉市銀河小區經濟適用房銷售款的職務之便,先后十次擅自挪用其管理的公款5000余萬元,用于其申購基金或存為“個人七天通知存款”,銀行支付紅利、利息共58339.2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崔太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多次挪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但案發前,崔主動向有關部門說明犯罪事實,并編發短信書寫情況說明、準備投案,崔的行為系自首,案發后主動歸還公款,并退還其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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