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罰款不開票,并收取當事人的香煙,開封通許縣交巡警大隊因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嚴重違法問題被處罰,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決定,暫停通許縣交巡警大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罰權。
2012年2月13日,省交警總隊接到群眾高某的舉報:開封通許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罰款不開票,并且態度惡劣。
接到高某舉報后,省交警總隊責成開封市交警支隊核查處理。
經開封市交警支隊調查,查明情況為:2月11日,高某駕駛農用三輪車,走到開封通許縣西關時,被該縣交巡警大隊民警攔下,處罰的理由是“車后牌不清”。最后,執勤民警收了高某200元錢和2盒煙后,未開具任何票據讓其離去。事后,高某向通許縣公安局110投訴反映這一情況,交巡警大隊為息事寧人,將200元現金歸還給高某。
開封市交警支隊認定,該民警的行為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
針對通許縣交巡警大隊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省交警總隊決定:暫停通許縣交巡警大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罰權(目前,通許縣交巡警大隊已停止交通執罰行為);通許縣公安局給予交巡警大隊一中隊中隊長馬東偉行政記過處分;交巡警大隊對耿利明、郝世鑫、張肖志、厲留鵬四名協警予以辭退。同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許縣公安局已建議縣紀委給予交巡警大隊大隊長王建行政警告處分。
據了解,交巡警大隊被取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罰權,這在全省還是第一次。
省交警總隊相關負責人稱,通許縣交巡警大隊被取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罰權”,并不影響他們的其他執法權,只是他們不能再像交警那樣查車。而且,當地有通許縣交警大隊,仍能正常處理道路安全執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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