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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冤獄近14年 錢仁風獲國家賠償172萬余元

                2016年08月09日14:40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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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人民網昆明8月9日電(楊文明、徐前)蒙冤入獄近14年獲釋后,云南巧家保姆投毒冤案當事人錢仁風終于得到了屬于自己的賠償。8月9日,錢仁風申請國家賠償案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持續了近一個小時的會上,發布了支付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人民幣1223857.30元;支付人錢仁風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0元,合計1723857.30元。

                  錢仁風案始末

                  錢仁風,又名錢仁鳳、錢仁研,女,1984年,漢族,小學文化,云南省巧家縣人。

                  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以錢仁風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錢仁風于2001年9月到巧家縣新華鎮朱某開辦的“星蕊寶寶園”做工。做工期間,錢仁風認為朱某對她不好,遂生報復之惡念。2002年2月22日12時許,錢仁風將其從家中帶來的滅鼠藥投放在該幼兒園內的部分食品中,并將放有滅鼠藥的食品拿給該園的部分幼兒食用,致使候某中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譚某、何某某中毒后經搶救治愈。據此,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錢仁風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錢仁風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服刑。

                  服刑期間,錢仁風不斷申訴,云南省高院2011年亦駁回其申訴。隨后,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建議云南省高院對本案再審。云南省高院于2015年5月決定,由云南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15年9月29日,云南省高院開庭再審此案。同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以原判認定錢仁風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再審宣判錢仁風無罪。

                  今年6月1日,錢仁風向云南省高院申請賠償,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受害人國家賠償金9553043.65元。其中,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5846699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46344.65元;賠償近14年申冤費用1660000元。

                  7月8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錢仁風再審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案聽證會。聽證會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田成有代表云南高院向錢仁風表示道歉。

                文章關鍵詞:錢仁風獲國家賠償;錢仁風;國家賠償;冤獄;高院;高級人民法院 責編:彭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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