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萬元蘭花跌成白菜價 買主要退錢遭拒

                2013-12-19 15:17 來源:人民網

                賣花人阮先生當庭出示了天價蘭花

                  賣花人阮先生當庭出示了天價蘭花。

                  上午端出去一盆蘭花,下午就可以開著寶馬回家,這是當年云南炒蘭花的真實場景。熱潮退去,有人暴富有人恨不得跳樓。這不,即便7年過去了,買家劉女士和賣家阮先生還是因為當年一樁蘭花生意鬧上了法庭。 她花66萬元買了他的兩株“玉兔”蘭花。她說:給了錢至今沒收到蘭花,要退錢!他說:是在寄養期間價格暴跌,她就是不來取花,不怨我!到底哪個版本是對的?到底該不該退錢?

                  天價蘭花跌成白菜價 買主要退錢遭拒

                  昨日,5盆“玉兔”蘭花被齊刷刷放在昆明中院的法庭正中央。養蘭人阮采蘭(化名)說,這就是當年的2株“玉兔”,他專程從鶴慶運上來的,經過幾年的養殖分苗,蘭花已經變成了5盆,足足有100株。

                  2006年,這2株蘭花被以66萬元的高價賣給長居北京的香港居民劉女士。阮采蘭說,按照目前的市場價,玉兔蘭30多元一苗,2苗也就60多元,而這100株蘭花總價在3000多元。

                  “這么多年過去了,我連蘭花長得啥樣都沒見到。” 劉女士說,當時自己付了款,對方卻沒有履行承諾:等“玉兔”花開時給她送到北京。事情多年未解決,她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返還66萬元購花款,并賠償此間的資金占用費(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等。

                  “不是我不給,是她不來拿。”阮采蘭則表示,是因為第二年蘭花暴跌,劉女士拒絕取花。自己履行了養護、通知等義務,買賣行為合法有效,而且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應該駁回訴訟請求。

                  阮采蘭找來鶴慶縣蘭花協會會長出庭作證。會長稱,2006年正是蘭花價格飆升的高峰期, “玉兔”的價格約為30萬元至70萬元一苗。當時鶴慶成為蘭花交易的集散中心,買家不拿走花,把蘭花放在賣家處寄養再伺機高價賣出的交易習慣較為普遍。但蘭市也就熱了1年左右,之后價格大跌,“玉兔”現在價格還不到100元。

                  買家:我付了錢但沒拿到花

                  到底為什么沒取蘭花,法官們聽到了兩個版本。按劉女士的說法, 2006年國慶,她到云南麗江旅游。“在去麗江的路上,大巴司機孟某拉著游客在鶴慶縣一個養蘭花的地方,介紹買名貴的蘭花、賺大錢。”她回北京后,想買一盆玉兔蘭花送給朋友,便與孟某取得了聯系。

                  10月下旬,孟某介紹鶴慶縣的蘭花專業養殖戶阮采蘭有一盆“玉兔”蘭花。此時正是蘭花炒得最瘋狂的時候,孟某對劉女士說,要想買到這盆玉兔蘭,必須要先付款,他還說阮采蘭2006年底要去北京參加蘭花展,可以把蘭花帶到北京交付。

                  “后來我分3次打款66萬元給阮采蘭,并要求他在2007年春節前把蘭花帶到北京。”劉女士說,2007年春節前,阮采蘭到北京參加蘭花展,她多次打電話給他,對方始終不接電話。后來她費盡周折才找到了他,對方稱蘭花沒有帶到北京。當時她就要求退還66萬元買蘭花的錢,對方也答應退錢,可這筆錢一直沒有退還。為此她曾經多次到鶴慶找阮采蘭退款,卻一直未果。

                  劉女士說:“我和他之間的買賣合同,純粹是口袋里賣貓的做法,雙方從來沒有對交易的標的物進行過確認。”

                  賣家:買后讓我寄養 一直沒來拿

                  而阮采蘭的說法是,2006年蘭花炒到最瘋狂的時候,中間人孟某代表劉女士買下了自己的這盆玉兔蘭花。當時劉女士并未要求將花送到北京。當時的情況是,由于她沒有能力及條件養殖蘭花,要求放在鶴慶寄養。“基于我們的交易習慣我也同意了。”

                  “在我那里寄養蘭花的還有其他人,我就在那個花盆上寫上了劉女士的名字。”阮采蘭說,后來移栽的那5個花盆上,都寫有劉女士的名字,表明那是她的蘭花。但后來誰也沒想到2007年蘭花價格一路跌至谷底。阮采蘭曾經多次通知劉女士來取走蘭花,但對方并沒拿走,還要求退款。“投資蘭花,本來就存在很大的風險,原告自己承受不了這種風險,過了多年后,才來起訴,原告的起訴沒有道理。”

                  由于雙方都不愿調解,法庭表示改天宣判。

                  律師說法:合同成立 誰違約誰擔責

                  云南弘石律師事務所主任何汝惠認為,此案中雙方的口頭合同已具備成立的條件,雙方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至于合同履行中所存在的違約方到底是誰,關鍵要看雙方在庭審中的舉證情況,如果劉女士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所述是事實,那么阮采蘭應承擔不按時交貨的違約責任(退款并承擔利息)。

                  何汝惠也認為,如果是因為蘭花價格暴跌,劉女士拒絕取回蘭花,那么就不應該要求阮采蘭退款,應履行接受蘭花義務。“畢竟投資和交易都應該承擔市場的風險。”

                  而訴訟時效的問題,同樣要看劉女士能否舉證證明在雙方爭議過程中雙方一直在商議,如果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那么就不能說超過訴訟時效。

                責編:程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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