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訂違章短信失靈遭處罰起訴通訊公司

                2013-03-04 07:07 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訂制車輛違章通知信息,卻沒有收到違章短信的通知,車主在同一地方因超速違章五次后,憤而把某通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同一地段的后續(xù)違章罰款損失。日前,廣州市番禺區(qū)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該公司敗訴。

                  同一地方被罰5次 未獲短信通知

                  2008年起,廣州番禺市民李某杰為自己的粵A X××5號車輛在一家通訊公司辦理了全省車輛違章通知業(yè)務,每月付費3元。2012年4月18日,他收到原4S店發(fā)來的提示,告知車輛有交通違章五次。李某杰查詢后發(fā)現(xiàn),從2012年1月8日至3月26日,他在順德同一地方超速5次,而該通訊公司并沒有短信通知。

                  李某杰與通訊公司協(xié)商后,對方只愿賠償4個月的12元信息費。一怒之下,他將該公司告上番禺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后4次違章罰款金額共計600元整,退還所交信息費,并賠償本人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以及交通費等全部損失。

                  在法庭上,被告認為車主被罰款的直接原因是自己違反了交通規(guī)則,不同意車主李某杰的全部訴訟請求。

                  通訊公司被指違約 需賠車主罰款

                  番禺法院查明,違章信息來源是廣州市公安局的金盾網。在2011年6月份之前,可以提供全省交通違章信息,2011年6月之后,由于廣州市公安局的金盾網系統(tǒng)升級,只能提供本地即廣州市范圍內的交通違章信息。

                  番禺法院認為,自2011年6月起,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服務內容信息量較從前減少了。對此,原告享有知情權,被告應當明確向原告告知這一情形。但被告發(fā)送的信息中,一方面對于“異地”的范圍不明確;另一方面,“暫時”不能查詢,何時能夠查詢不能確定。如原告在2012年1月8日發(fā)生交通違法行為后,被告能及時向原告提示告知,原告有可能避免后四次在同一地點因同一違章行為被罰。

                  因此,番禺法院認為該通訊公司應就其未能履行完整、及時的告知義務向原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判決其賠償車主李某杰后四次交通違章罰款的損失600元,駁回原告李某杰的其余訴訟請求。(記者陳萬如 通訊員 潘聲)

                責編:蔣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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