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現遭拒
撥打100多個電話仍無果
在可口可樂公司刊登的廣告上,寫明“揭蓋贏獎”的兌換時間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7月31日。賀先生稱,在7月上旬,他就不斷給公司打去電話,希望得到兌換,但“他們一直找各種理由拖延說不能兌換”。
“電話我都打了100多個了,還是沒有結果。”賀先生說,現在最后的兌獎日期已經過了,自己也不知如何是好。
9月10日上午,可口可樂廣西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說,“揭蓋贏獎”作為公司的一種促銷方式,是他們回饋消費者的行為。賀先生大批量的兌獎瓶蓋是回收而來,并非正常的消費者行為,違背了公司的規定,所以不予兌換。
對于賀先生所說“往年能夠兌換,為何今年卻不能”的情況,該負責人回應稱,往年也沒有與賀先生發生過大批量的“揭蓋贏獎”兌換行為,如果賀先生堅稱有,需要拿出相關證據。
“我們一直在做解釋工作,但他卻不理會?!痹撠撠熑苏f,由于賀先生情緒激動,不管是在電話中談還是會面時聊,賀先生的語言都不乏對公司員工的謾罵。該負責人還表示,他們公司的一個員工甚至受到賀先生的人身威脅,目前已經休假。
律師說法
若非偽造無權拒絕兌現
南國法援律師趙明堂認為,可口可樂公司開展的“揭蓋贏獎”活動,實際是一種要約行為。消費者決定在活動期間購買其產品,就有權利得到相應的兌換獎品。另外,消費者可以自己親自去兌獎,也可以委托商家或者其他個人去兌獎。
趙律師說,賀先生收集可兌獎瓶蓋,即是代理購買該商品的消費者實現權利。但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還有一個義務,就是回應商家對其權利憑證的合理質疑。如果賀先生能說明其所收集的可兌獎瓶蓋的合法來源,商家就應當履行自己的兌獎承諾。如果公司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兌獎承諾,其行為就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趙律師認為,可口可樂公司若對這些瓶蓋的真實性有懷疑,他們有權要求司法鑒定,如果鑒定結論證明這些瓶蓋是偽造,可口可樂公司可以拒絕兌換。否則,就無權拒絕兌換。
至于已經錯過的兌獎日期,趙律師說:“只要能證明在有效期內兌過獎,且是因為公司拒絕兌換而超期,責任就在于公司,賀先生甚至可以要求公司承擔違約責任?!?/p>
不過,作為當事人的賀先生說,如果真要打官司,自己擔待不起。他稱,即使打贏了,屆時可能已經到了年底,“天冷了,兌換的飲料也賣不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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