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發生性關系后 將女子殺死稱受被害者所托

                2012-04-16 07:36 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訊 (記者張媛)男子李建與受害者發生性關系后,將對方殺死,被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近日,李建表示殺人是受被害人所托,屬事出有因,上訴要求輕判。

                  受害者身首異處

                  2010年11月9日20時左右,家住密云縣城、56歲的婦女王梅(化名),出門買方便面后就再也沒有回來。

                  其丈夫報警時證實,王梅離家時身上只帶了一塊石英手表、一串鑰匙、一張公交卡以及身份證、銀行卡等。

                  兩周后,有人在密云縣白檀村一小樹林內發現了一具無頭女尸,內臟缺失,人頭骨出現在尸體不遠處。

                  警方很快確認,該女尸為王梅。

                  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王梅符合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死亡。但因內臟、頭面部的皮膚等部分缺失,失去檢驗條件,不排除機械性窒息、失血性休克等死亡原因。此外,王梅下體出現精斑。

                  死者家屬獲賠58萬元

                  接到報案后,2010年11月28日,警方通過技術手段,將家住密云縣新城子鎮的農民李建控制,在其身上發現王梅家單元門和房門的鑰匙。同時,警方確認王梅尸體上的精斑系李建所留。

                  據了解,李建曾經因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分別獲刑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1月剛剛刑滿釋放。

                  到案后,李建供述,事發當天22時許,他在密云縣一個丁字路口偶遇王梅,后將王梅帶到了一小樹林,與其發生了性關系后,用雙手掐她的脖子,又用一硬物用力砸她的頭部,將王殺死。作案后,其用土、樹葉、石塊將王梅尸體掩蓋后逃離了現場。

                  一審法院認定,李建因犯罪被判刑后不思悔改,釋放五年內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并賠償被害人家屬58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李建認為一審查明的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本案事出有因、有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

                  ■ 上訴理由

                  “被告人缺乏殺人動機”

                  王梅失蹤后,其丈夫及兒子報案時曾表示,近兩三年,王梅夫婦經常因家庭矛盾爭執,她也曾多次離家出走,并還有過輕生念頭。

                  李建的辯護人認為,李建缺乏殺人犯罪的動機。

                  “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都不認為被告人有強奸行為,其與被害人發生了關系,被害人身上又無錢財,被告人有什么動機去殺害被害人呢?”辯護人表示,除王梅家屬反映的情況外,李建也曾經提到,遇到王梅后,王梅沒有回家而是與李建邊走邊交談,還談及自己母親剛剛去世,之后讓李建殺死她。“這一系列反常行為顯示出,被害人極有可能已有輕生的打算。”辯護人提出,如沒外因,李建殺人動機無法解釋。

                  因此,辯護人認為,李建殺人是受被害人所托。

                責編:周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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