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嘗試
創新受制于體制障礙
新京報:這些年,一些地方做出大膽嘗試,比如三門峽“大紀檢組”模式,能不能解決“半同體、半異體監督”問題?
李永忠:在反腐倡廉中,各級紀委都意識到了派駐機構存在的問題,陸續通過體制上的局部改革來沖破這個障礙。2006年,江蘇省東海縣就做出了有益嘗試,把全縣各個鄉鎮的紀委和縣城各單位的紀檢組收上來,成立8個片區,6個片區管農村,2個片區管縣城,較好地克服了“半同體、半異體”的體制弊端,把既受同級黨委(黨組)領導、又受上級紀委領導的鄉鎮紀委、縣直紀檢組,改成只受上級紀委領導,效果不錯。后來江蘇全省都采用了這個模式。此后,一些地方所做的“大紀檢組”模式、“紀工委監察局巡視”模式,也相繼推開。
但是,這些嘗試都不能徹底解決“半同體、半異體監督”問題。為什么?以東海縣為例,縣紀委的監督功效只能向下延伸,只能監督縣里的委辦局和鄉鎮黨委,并不能監督縣委、縣政府。而東海縣的監督體制的改革,必須立足于一個假定的前提——東海縣委書記必須清正廉潔,而且支持并能接受監督。縣紀委和八大片區的監督工作,如果得不到縣委書記的支持,所有的體制改革成果都會瞬間歸零。
改革重點
紀檢體制改革無法回避
新京報:今年8月27日中央政治局通報,“要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加強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創新,完善紀委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一些學者認為是啟動新一輪紀檢體制改革的信號。你怎么看?
李永忠:中央政治局這次會議提到紀檢體制時,用了四個動詞:改革、加強、完善、改進。這預示著什么呢?這說明,過去我們沒有注重從制度層面反腐敗,而是太多的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只盯住腐敗案件查處,這樣的反腐方式難以為繼。
回頭看,我們30多年是如何改的呢?過多注重戰術層面,也就是改革紀檢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大到1993年反腐敗三項格局的提出,小到紀檢監察機關使用的“雙規”,都是戰術層面的改革。紀檢體制改革成為十八大后無法回避、不得不解決的問題。因此這次政治局會議,是從十六大以來,第一次重申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
改革方向
派駐機構要“異體監督”
新京報:新一輪紀檢體制改革,突破口在哪里?
李永忠:中觀層面的改革,一定要讓紀委盡快由同體監督轉向異體監督,一是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二是完善紀委派駐機構統一管理。一定要把派駐機構“半異體、半同體”,變成“異體監督”為主。
微觀層面的改革:一是提名權改革,借鑒上世紀90年代中期張家界市的經驗,各級紀委有權向下一級紀委選派(即提名)主要領導;二是撤職權改革,各級紀委有權對同級黨委任命的干部獨立作出給予撤職以下(含撤職)的黨紀處分決定;三是領導權改革,選擇有條件的重要地方紀委試點,實施上級紀委的統一管理,直接領導。
新京報:對于下一步的紀檢體制改革,有何建議?
李永忠:應盡快設立改革特區。就像科學家需要實驗室一樣,所有紙面上的改革,都應在“試驗田”先試。
【歷史沿革】
1949年11月 中央紀委成立
中共中央作出《關于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55年3月 監察委代替紀委
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于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代替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
1962年9月 加強監察機關
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關于加強黨的監察機關的決定》,擴大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名額(增至60人),調整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領導成員。
1969年4月 中央監察委撤銷
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取消了黨的監察機關的條款,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
1977年8月 紀委設置恢復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重新恢復了設置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條款,規定各級紀委由同級黨委選舉產生。
1982年9月 紀委由同級黨代會選舉產生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都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1986年12月 監察部掛牌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987年7月,監察部正式掛牌辦公。
1993年1月 紀委監察合署辦公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
(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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