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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稱網絡實名制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需跟進

                2012-12-29 09:47 來源:瀟湘晨報

                  12月28日下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垃圾信息治理、網絡身份管理等多個方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得出售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控告;接到舉報、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民法專家王利明認為,加強保護個人電子信息至少有三點意義:一是保護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規范網絡活動,維護互聯網的健康發展。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長趙志國介紹,為貫徹落實好決定有關要求,工信部將完善配套的規章制度,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全面開展電話用戶真實身份管理工作。在此基礎上,重點指導和督促電信企業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組織和指導電信企業采取便利措施,方便用戶進行身份信息登記,不影響用戶正常開通和使用電話業務;加強對各類社會營銷渠道管理,確保落實電話用戶身份登記要求;保障電話用戶信息的安全。

                  不得擅自向手機或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垃圾短信和垃圾郵件嚴重干擾個人生活安寧,侵害個人隱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送短信,實施詐騙活動,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從國外來看,有的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或判例,禁止發送垃圾短信。”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中心主任劉德良說。

                  王利明則強調,除要對電信運營商、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必要規范外,還應對發布垃圾短信及郵件的行為,依據情節輕重追究其侵權責任。

                  “實行有限的后臺實名制”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這種做法是實行有限的后臺實名制。”王利明稱,“網上實名制的適用范圍仍然是有限的,目前僅限于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即利用信息發布平臺提供信息發布服務需要使用后臺實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臺發布信息,必須注冊實名,如果從事其他網絡活動,則無須使用實名制。”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表示,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會同有關部門修訂2000年制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辦法修訂草案細化了決定的內容,比如在總結北京、上海等城市試點經驗基礎上,細化網絡身份管理制度。

                  [其他條款]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技術支持。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觀點]

                  “官員的隱私權應受限,要有界定”

                  “實名制”會不會影響網友通過網絡發表監督批評意見、揭露腐敗行為?就此,瀟湘晨報記者采訪了知名網友“花總”和武漢大學博導、網絡輿情專家沈陽教授。

                  瀟湘晨報:作為曾參與“網絡反腐”的網友,您怎樣看待“后臺實名制”?

                  花總:我認為后臺實名制、前臺用網名的方法本身沒有什么問題。公民在網絡上發表意見,本就應該堅持理性、堅持事實,對自己發表的言論負責任,這個應該得到肯定。

                  瀟湘晨報:您如何看待“實名制時代”的“網絡反腐”?

                  花總:《決定》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那“有關部門”在對后臺網友個人信息進行調取時,如何保證調取過程不出現權力濫用,如何對調取權力進行監管,這方面可以進行規定,嚴格監督,避免權力濫用。

                  另外,《決定》規定,公民發現泄露其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的網絡信息,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對于官員個人隱私的侵犯應該有界定。官員某種意義上是為公眾服務的人物,不可能100%跟普通群眾一樣,其隱私權應該是受限的。

                  現在,“實名制”建立起來了,其他對官員的監督制度需要跟進,比如官員的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

                  瀟湘晨報:作為專家,您如何看待“后臺實名制”?

                  沈陽:互聯網需要法律。無論是網友還是網絡管理者,都需在法律的規范和監督下活動。《決定》給網絡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現在部分網友對實名制后的“網絡言論自由”有擔憂,究竟社會實際效果怎樣,還需要時間觀察。

                  瀟湘晨報:《決定》的出臺與近期網絡反腐高潮有關系嗎?

                  沈陽:有輿論擔心《決定》出臺對網絡反腐有影響,實際上這是兩個事件時間節點上的“相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也明確了保護網絡舉報者。而網絡要真正落實“實名制”,還有很多技術路徑和技術成本需要仔細考慮。  記者丁婷婷

                  紀檢監察等有關機關要切實采取措施,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對通過網絡提出監督、批評意見,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的群眾予以切實保護,對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查處,依法追究責任,決不能姑息縱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回應《決定》是否影響網絡反腐

                  綜合新華社、《光明日報》報道

                責編: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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