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解讀
第三方介入 提高發卡門檻
收了預付卡錢想“跑路”,沒門
商務部下發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1月1日起施:1000元以上需登記實名,預付卡部分預收資金交銀行存管;商家銷售1000元以上不記名的蛋糕卡、圖書卡,5000元以上的記名美容卡等單用途預付卡,都已屬于違規行為。
關鍵詞一:
銀行護航
新規中,在發卡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新增加了銀行的角色。《辦法》規定,發卡企業將20%~40%的預付卡預收資金,交由商業銀行存管。同時設定了存管資金沖抵措施,允許發卡企業以保證保險保單、擔保保函、銀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資金存管協議,從而最大程度降低企業的經營負擔。
臨沂市商務局市場秩序科有關負責人稱,資金存管制度的設立,既不會影響企業正常運行,又能防止其濫用預收資金,在企業倒閉時,可以對受害消費者提供資金賠償。對消費者而言,一旦發卡企業卷款“跑路”,銀行保管的部分資金將會發揮作用。
記者從市區某大型連鎖超市得知,這一規定雖然能規范行業行為,但對中小型企業來說,以預付卡來增加流動資金的目的將受限。
關鍵詞二:
新增合同
在新規執行后,購卡中,增加了購卡者要與發卡單位簽訂協議的環節。
根據《辦法》,發卡或售卡企業應向購卡人公示或提供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協議中須包括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掛失、轉讓的方式,以及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防止因約定不明確、協議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情況,導致持卡人利益受侵害。
對購卡者來說,一旦出現消費糾紛,這份協議將成為追責的有效憑據。《辦法》規定,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發卡企業在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之前30日,應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并為購卡者免費退卡。
關鍵詞三:
提高門檻
不是隨便一家美發店、洗車店、洗衣店就能隨便發卡。《辦法》提高了發卡門檻,即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業內人士表示,高門檻其實是對生產能力不足、年營業額不大的中小企業甚至店鋪的限制,是對發卡企業一旦出現難以償付情況時,設立的保障性門檻。對較大的零售企業影響有限,“實力雄厚、口碑較好的企業不會因此而受影響”。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