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高層關注
2012年3月,全國“兩會”召開,吳英案成為“兩會”上熱議的焦點話題之一。此時吳英案正處于最高法院死刑復核階段,刀下留人的呼聲高漲,輿論也一邊倒地支持吳英。
翻查這一時期的報道:《吳英若死將成時代的恥辱》、《吳英生與死直指金融改革核心領域》、《吳英案:中國民間金融之殤》、《誰是下一個吳英》、《吳英案的制度反思》等帶有明顯傾向性的標題充斥各大媒體。
“兩會”期間,無論是人大代表還是政協委員,只要是從事法律職業的,不可避免地會被追問對吳英案的看法,一些知名學者、官員甚至遭遇了記者們的圍追堵截。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雖然回避吳英案件,但卻向大會提交了建議案,要求盡快制定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稱,應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明確營利性民間借貸的性質。
在法治周末對齊奇的專訪中,他解釋讓民間借貸浮出水面既能解決民營企業對資金的需求,解決這部分企業的融資困難,又為積累的民間資本找到了一個很好的出口,一舉兩得。
在“兩會”的中外記者招待會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對吳英案作了回應,認為該案反映了民間金融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還不適應,并對此表態說:“我們應該引導、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使其規范化、公開化,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
這一表態被外界解讀為吳英免死的信號,復核結果出來后,吳永正解釋他的“不意外”說:“溫家寶總理給了我們信心。”
“兩會”結束后,對吳英案復核的樂觀情緒開始彌漫,輿論已經普遍認為最高法院不會核準吳英的死刑判決。
3月28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并推出了包括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等在內的12項具體任務。
雖然有經濟學者在接受采訪時謹慎地表示,金融改革政策的出臺并不能看成是對吳英案的“放開”,案件走向仍不明朗,但外界普遍認為這對吳英案是個利好消息,甚至認為吳英案間接推動了這項金融體制改革。
輿論的樂觀很快得到驗證--4月20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至此,吳英總算擺脫了死刑的陰影。
民意與司法的激烈博弈
吳英,這個“80后”的傳奇女子,2007年被捕,2009年一審被判死刑,2012年年初終審仍是死刑,直至近日死刑不被核準,案件又回到浙江,攪動的不僅僅是東陽當地商圈,而是整個中國的輿論場。
吳英案,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都將是中國法治史上的標桿性案件之一。
縱觀吳英案,從一開始的東陽富姐巨額集資案發這樣的茶余飯后談資,到后來進入中國最高的政治議事堂,成為舉國關注的法治事件,除了沿海地區民間借貸亟需得到承認并予以規范的背景變遷、社會對金融壟斷日益積累的不滿之外,還有吳英個人平民出身收獲的同情、法院處置吳英巨額資產程序的公正性受到質疑以及案件當中出現的當地官員聯名要求判處吳英死刑這樣的傳言遭到民眾的極度反感等各種因素。
在中國當下的司法體制下,事實上已經演變為公共事件的吳英案件,一旦作出終審判決,其結果很難改變。意外的是,吳英案成了例外。盡管司法部門不會承認這是民意的影響,但誰都無法否認,正是洶涌滔天的民意,最終挽救了吳英的性命。
民意樂見這樣的結果,但法律人或許比較矛盾,這就是為什么吳英的辯護律師一方面感謝輿論的支持,另一方面又否認輿論對判決有直接影響的原因。
多次在公開場合為吳英呼吁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這樣解釋民意對司法的作用:“民意通常無法直接影響司法。在當下中國,其影響邏輯通常為:民意影響領導,領導指示司法,司法改變結果。民意左右不了司法,只希望沸騰的民意成為決策層考慮的因素之一。”
社論
民意推動吳英案走向理性
法治周末評論員郭國松
拖延了5年多、一再成為輿論焦點的吳英死刑案,終于在死刑復核這一生殺予奪的最后關口峰回路轉--最高法院確認一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但在量刑問題上,認為“對被告人吳英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決定對吳英不核準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可以預計,重審的結果,吳英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早在今年“兩會”期間,最高法院以“審慎處理”的用詞,首次對吳英案謹慎表態,這被輿論廣泛解讀為最高法院為回應社會各界的質疑而釋放的善意。至此,刀下留人似乎沒有太大的懸念。
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被判處死刑者無疑屬于罪大惡極的人,用我們傳統的話說,就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唯其如此,對那些殺人不眨眼的惡魔,那些大肆侵吞民脂民膏的貪腐官員,死刑是最能滿足民眾情緒的威懾手段,這就使我們不難理解,當殺死城管的小販崔英杰面臨死刑的指控時,為什么輿論會一邊倒地聲援這個身處社會底層的小人物;而兇殘的藥家鑫、李昌奎得到的卻是此起彼伏的喊殺聲。
吳英一審被判死刑后,社會輿論普遍表達了同情,不贊同對吳英判處死刑,人們原本寄希望于二審改判,但未能如愿。于是,有傳聞說,吳英之所以被判處死刑,是因為法院受到了地方權力的壓力,由此進一步刺激了公眾的情緒。在吳英生死懸于一線之際,學界主流聲音的加入,各大媒體深入理性的討論,使得吳英案產生的社會背景得以深入解讀,制度的問題逐漸浮現出來。
長期以來,在江浙等民營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地下錢莊”式的民間借貸行為就是一個公開存在的事實。而“地下錢莊”這種不受法律保護、很容易滋生黑社會等暴力犯罪行為的“民間金融交易”能夠存在,是因為民營企業、特別是大量的小型民營企業,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這是一個在20年前就宣稱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本不該出現的問題。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吳英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人們關注的不僅是年輕的吳英的生死,更是普遍的制度性問題。我們的國有商業銀行大都是上市公司,卻不遵守市場規則,完全聽命于政府,充當國企的“保姆”,歧視民營企業,將很多民營企業逼上借高利貸的危險之路。
客觀地說,吳英不是英雄,她用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的方式作為維系企業再生產的資金來源,并且挖東墻補西墻,企業正常的經營利潤無法支撐高額的利息,即使不追究她的刑事責任,這樣的企業也不可能健康發展。但是,吳英案審理期間,在江浙一帶發生多起民營企業老板被高利貸壓垮而跑路的事件,促使高層重新審視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問題,這才有了金融體制改革在溫州試水的新生事物。
著名經濟學家張維迎說:“保護吳英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個案觸及到體制性問題,并由個案帶來制度的變革,正是輿論關注吳英案的價值所在。在吳英案持續發酵的5年多時間里,輿論并沒有因為反對判處吳英死刑而歇斯底里,相反,這種呼吁一直建立在理性討論的基礎上。公眾輿論對司法過程溫和而理性的參與,使得司法最終回歸理性,從而與社會各界達成共識:處死這樣一個沒有民憤的女子,將會激起洶涌的民憤;如果不能從制度的根源上解決問題,殺了吳英既不能殺一儆百,更不能遏止漸成燎原之勢的民間借貸行為。
顯然,一二審法院不顧輿論的呼聲執意判處吳英死刑,如果不是迫于地方權力的壓力,就是司法行為簡單化的表現;最高法院通過死刑復核的程序予以糾偏,既巧妙地回應了民意,又不違背司法權的運行程序,凸顯了最高法院超越地方利益,統一掌控死刑標準的重要作用。
在當下的中國,司法與民意之間,隔著一道深深的鴻溝,但這道鴻溝并非不可逾越,不管是成熟的法治國家,還是我們這樣一個處在法治起步階段的國家,民意從來就不是司法的對立面。理性地傾聽民意的呼聲,是司法取信于民的前提,也是司法實現公平正義的終極目標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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