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醫生救治主動權可避免醫患“雙輸”

                2017-12-14 09:21 來源:新京報

                  救死扶傷作為醫生的天職,就應該賦予他們應有的救治權,使其沒有后顧之憂地及時投入到緊急救治中去。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次日即12月14日起即施行。《解釋》共二十六條,其中首次明確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經批準采取的救助措施引發糾紛,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眾所周知,醫患關系以及醫療糾紛成了近年來一個令醫生和醫院頗為頭痛的問題。一些患者與家屬動不動就毆打、傷害醫務人員,更有些人因為對不屬于醫院過錯出現的不如意后果提出天價索賠,使得院方過于謹小慎微,以致不經家屬同意就不敢實施手術或正常的醫療方案,使患者得不到及時與應有的救治,從而導致“雙輸”局面。

                  比如,有媒體報道稱,一名孕婦因難產生命垂危被丈夫送進某醫院,在幾十名醫生、護士苦苦勸告下,其丈夫拒絕在剖腹產手術單上簽字,而是在上面寫上“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后果自負”,致使醫院束手無策,孕婦死亡。類似的家屬不簽字致使手術不能進行的事件,媒體報道了不少,每次都會激起強烈的輿論反應。

                  一方面為了營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并給病人與家屬應有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另一方面也為了避免因家屬不同意導致有些應該及時進行的手術不能進行,喪失搶救時機,2009年制定《侵權責任法》時,第五十五條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除此外,第五十六條又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問題是,不經患者或家屬同意,如果醫療機構實施相應醫療措施不成功或者達不到救治效果怎么辦?而根據行為人應對相關行為負責的責任原理,一旦發生這種情況,患者或家屬主張醫院予以賠償似乎有道理。加上對第五十六條也一直沒有權威解釋,如果不是有滿滿的成功把握,很多醫生都因害怕擔責,在患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不敢積極實施醫療措施。以至于,患者得不到及時救治的情況不斷涌現。

                  有鑒于此,這次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這就很大程度上消除了醫療機構的后顧之憂,使其在緊急情況下放心大膽地投入對患者的積極救治中去。

                  本來,在病情與生命的危急關頭,時間就是一切,也應當當機立斷,是容不得耽誤救治時機的。救死扶傷作為醫生的天職,就應該賦予他們應有的救治權,使其沒有后顧之憂地及時投入到緊急救治中去。

                  另一方面,患者與家屬沒有醫療機構那樣的醫療知識與專業分析、判斷能力,本就應當與時間賽跑,在緊急情況下尊重醫生的決定,給其搶救患者贏得時間。況且,即使存在治療風險,讓專業人員及時進行搶救,一般也比延誤救治時機好得多。既然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就應當相信醫療機構,要有基本的信任。

                  相信《解釋》實施后,患者會得到更好的救治,其生命健康會得到更好的保障,從而減少許多無謂的風險。(吳元中)

                責編:王慶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