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迅速地解決了一起惡意欠薪案。南京果一農產品超市江蘇有限公司拖欠員工4個月工資、計43萬元,企業負責人“跑路”,員工討薪無著,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經查屬實后,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所欠工資。支付令到期,公司拒絕償還欠薪,勞動監察部門遂將案件移交司法部門。警方依法對涉嫌惡意欠薪罪的該公司法人代表金義華、投資人童仁才采取控制措施,于是公司股東積極籌款,使57名欠薪員工全部拿到了辛苦錢。(2月7日《新華日報》)
我曾在勞動部門工作20年,我始終認為,欠薪發生與否和能否及時得到有效解決,勞動執法部門是關鍵。檢查監督用人單位依法用工,防范欠薪發生,是勞動執法部門的法定職責。欠薪的出現,當然與其源頭監控防范不力有直接關系,此乃不言而喻,無須贅述。值得重視的,在欠薪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勞動執法部門同樣起著關鍵作用。
以上案為例,57名員工之所以能夠在報案之后較快地拿到無良老板惡意拖欠、本想耍賴不給的43萬元欠薪,應該說,主要歸功于勞動監察部門的認真負責,及時處置。首先是,接到報案后,能及時立案查處;繼之是,核實情況后能及時對欠薪企業下達限期支付欠薪令;緊接是,在企業拒絕執行支付令的情況下,很快將案件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涉嫌惡意欠薪罪。一連串密集的峻厲的執法行為的威懾,迫使無良企業償還欠薪。
假如勞動監察部門接案后態度消極,或敷衍推諉,或漠視不理,那么,欠薪就只能拖著了;假如也下達了限期支付欠薪令,企業不理便作罷,并不向警方移交,那么,欠薪也只能擺著,除非勞動者向法院起訴,去爬漫長的訴訟路。
為什么有那么多地方欠薪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解決,以致逼迫農民工采取極端行為討薪,甚至釀成群體事件?為什么惡意欠薪入刑一年多,全國欠薪形勢反彈,惡意欠薪案件頻發,卻僅有8人被追究惡意欠薪罪?細析之,概與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沒有切實履職有直接關系。
總之,數以億計的農民工群體,要想徹底擺脫被欠薪的魔咒,主要仰仗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切實履職,真正發揮關鍵作用。(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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