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六種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情形將追刑責

                2013-09-29 11: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9月2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解釋》明確規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孫軍工表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解釋》第二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從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公共交通秩序、破壞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壞居民生活秩序、干擾國家職能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記者 馬學玲)

                責編: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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