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輪中央巡視工作收官 貪官從獄中發出舉報信

                2013-09-27 06:55 來源:新京報

                  【點評】

                  巡視效果應比以往更明顯

                  “這說明,這次巡視,中央又掌握了很多貪腐確切線索。”竹立家認為,十八大以來,中央反腐力度超過以往,加之本輪巡視的人員配備也比以往有所加強,巡視效果應該比以往更明顯。

                  前瞻 巡視制度應該覆蓋到市縣級

                  今年是中國建立中央巡視制度的第十個年頭。2003年8月,中央巡視組正式成立。運行10年后,今年8月27日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再提“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

                  中央巡視制度下一步該如何改進?10年運轉發現了哪些問題?

                  北航廉政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說,中央巡視制度是紀檢體制改革的一部分。10年前之所以設置中央巡視制度,是當時紀檢雙重領導體制的前提下,割斷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利害關系,破解“同體監督”的問題。我國地方紀檢部門隸屬于同級黨委,易引發“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問題。

                  對于當初的制度設計,李永忠解讀稱,“部長與省委書記相比,省委書記的確更需要監督。用巡視來監督省委書記”。

                  任建明認為,目前,紀檢體制仍存在同體監督的難題,因此亟待進一步改進巡視制度。“比如,如果有些嚴重問題沒有發現,巡視組是否也要擔責?巡視報告能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這些最好能在法規中明確”。

                  李永忠認為,今后,巡視機構空間、地域的覆蓋面會更大,“現在的巡視組只是中央和省(區市)兩級,如何有效地覆蓋到市及縣,是巡視組要破解的一個難題。在時間上,要把目前臨時性的巡視,和定點巡視結合起來,而不是過好幾年才輪到一個省去巡視一次”。

                  曾為民工維權、在網上持續實名公開批評一名縣委書記的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認為,改進巡視制度的重點在于,如何增強發現問題的能力?

                  陸群表示,增強發現問題的能力,巡視必須機動靈活,“你一定期,哪怕周期再短,基層都有能掌握你的規律。一旦掌握規律,造假、掩蓋的問題就會出現”。

                  7月做客人民網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處處長彭陽春提出了同樣的想法。他說,今后五年巡視的主要任務是“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作用”。

                  為此,中央巡視組實行“三個不固定”:巡視組組長不固定,現已建立中央巡視組組長庫,人選都是省部級正職,既有剛離開領導工作崗位的,也有現職的,每一輪巡視前,根據具體情況從組長庫中,確定組長人選,一次一授權,并實行嚴格的回避制度;巡視的地區和單位不固定,這次可能是地方,下次可能是企業或事業單位;巡視組與巡視對象的關系不固定,不再有過去的地方巡視組、企業巡視組、金融巡視組之分。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流程

                  巡視目的

                  加強黨內監督。中央巡視組要當好黨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蒼蠅”。

                  巡視范圍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專門機構對下級黨組織班子及成員進行監督。

                  巡視領導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組長人選

                  現已建立中央巡視組組長庫,人選都是省部級正職,巡視前從組長庫中確定人選,一次一授權。

                  【工作程序】

                  了解情況 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等部門了解被巡視點黨組織領導班子等情況。

                  制定方案 根據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情況制定巡視工作方案,并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書面通知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提前10個工作日,將巡視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視地區、單位。

                  進駐通報 巡視組進駐后,應向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通報巡視目的和任務。

                  公布電話 被巡視地區應通過當地媒體公布巡視工作的監督范圍、時間安排及巡視組的聯系方式。

                  問題上報 巡視期間,發現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等問題,應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匯報 巡視結束,應寫巡視報告,將情況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并且提出處理建議。

                  情況通報 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巡視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被巡視地區、單位反饋巡視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被巡視點應報送整改方案。

                  【監督內容】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的情況

                  2.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3.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況

                  4.開展作風建設的情況

                  5.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6.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項

                  【工作方式】

                  1.聽取專題匯報

                  2.列席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會

                  3.受理來信、來電、來訪等

                  4.召開聽取意見座談會

                  5.與班子成員和干部群眾個別談話

                  6.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會議記錄

                  7.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8.走訪調研

                  注: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

                  信息來源:《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

                  (記者 王姝)

                責編: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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