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規定被救助人誣告救助人可追刑責

                2013-07-03 14:08 來源:錢江晚報

                  記者從深圳市人大獲悉,為遏制在緊急情況下救助他人反遭誣陷的不良風氣,《深圳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經市人大表決通過并將于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

                  近年來,南京“彭宇案”等一些有爭議的判罰案例加劇了好心人自危的現象,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該規定的目的旨在解除因為好心施救而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問題,消解公眾對實施救助行為后顧之憂。

                  “規定”提出,不論是“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還是“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都要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將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

                  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救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救助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據新華社

                責編: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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