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人社部發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決定自9月1日起施行。規定稱,包養情人、參與賭博等行為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規定明確,處分的種類包括四種,即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期分別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該規定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具體行為包括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包養情人的等。同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事業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據介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
據了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分。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記者 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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