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即將實施
關于夫妻離婚后,女方發現男方隱瞞財產或者把自己名下財產轉移的現象時有發生;不過,今后,江門市的夫妻雙方要向對方隱瞞財產,恐怕就沒那么容易了。
3月7日,江門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即將擇日公布實施。根據《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向相關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江門市婦聯主席劉展紅介紹,原來征求意見時,規定為女方可查詢男方的財產狀況,后來,根據相關意見,改為雙方可以互查。
離婚后困難婦女
可暫住男方家
近年來,關于夫妻離婚后,妻子才發現原來丈夫曾背著自己另有財產,或者故意隱瞞財產,導致離婚時,原本屬于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而被男方獨占,給女性帶來不公的現象時有發生。
昨天,記者從江門市婦聯獲悉,為了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夫妻共有財產方面的權益,新修訂的《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首次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依法為其提供相關情況。
劉展紅說,“這次修改規定,我們也對離婚后婦女的住宿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夫妻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歸男方的,但離婚時女方確實因為經濟困難沒有房子可搬遷要求暫住男方家,男方應當給女方暫住。
設庇護場所
保護遭家暴婦女
劉展紅介紹說,近年來,婦聯多次接到反映家暴的投訴等,“而在家暴中,多數受害者為女性”。
因此,《規定》要求,如果婦女遭遇家庭暴力,需要提供受害證明,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要及時如實提供。“如果相關單位不提供,《規定》明確要求,我們婦聯可以向他們發出維權意見書要求他們依法處理,或者建議同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督促他們依法履行職責。
而對于遭受家暴,暫時不能回家的婦女,《規定》要求,江門市本級以及各市、區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受害婦女提供臨時生活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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