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男子一房數賣獲暴利 獲刑11年

                2012-03-26 08:51 來源:大河報

                  本報訊 隨著二手房買賣、預購“樓花”、經濟適用房等日益增多,產生房屋糾紛的類型也呈上升趨勢。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產生預期法律后果,并不完全取決合同當事人簽字即能決定。3月24日,濮陽華龍區法院審結一起合同詐騙案件即告誡人們,房屋買賣須審慎。該案被告人則因一房多賣被判11年刑罰,并處罰金10萬元。

                  2009年5月,牟某取得濮陽市非凡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某小區購房資格,同年7月12日,牟某與王某簽訂預購商品房資格轉讓協議,將其預購房屋轉讓給王某,王某隨即支付牟某房屋轉讓費、購房資格保證金2.5萬元。2010年4月,牟某與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王某以牟某的名義交給房產公司購房款31.9961萬元,購房合同及購房收據均由王某保管。

                  之后,牟某在王某不知情情況下,將同一房分別又與羅某、竇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先后收取羅某丈夫購房定金15萬元、竇某購房款41.6萬元。

                  2010年10月,牟某又將該房屋的地下室以3萬元價格賣給黃某,所得房款用于還債。

                  法院認為,牟某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的一系列行為,已嚴重損害了第三方的財產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已構成了合同詐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線索提供 王曉萍 于婧

                責編:李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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