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據悉,辦法將適用于全國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監管,民辦高校可參照執行。而在我省,這一新規將惠及10萬余人;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也明確,我省將進一步下放職稱評審權限。
今后,高校教師想評職稱,將由學校說了算。
近日,教育部、人社部聯合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指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
據悉,辦法將適用于全國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監管,民辦高校可參照執行。而在我省,這一新規將惠及10萬余人;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也明確,我省將進一步下放職稱評審權限。
新規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
早在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門就曾出臺《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監管。辦法的出臺,則進一步落實了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規范了高校職稱評審工作。
記者了解到,辦法對放權后的職稱評審工作由誰來實施、誰來監管、怎么監管、監管結果怎么使用,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高校職稱放權后,由高校自主制定評審條件、自主開展評審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事中事后監管,并為高校提供職稱改革指導和服務。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那么,為什么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下放?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解釋,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并不斷加強監管,是對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貫徹落實,是深入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規范高校職稱評審工作,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在實踐上,高校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已經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礎和經驗積累。較早被授予教授、副教授評審權的高校,先行先試,在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等方面積累了實踐經驗。高校和地方都希望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推進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審和監管。”
實施
監管+懲處,師德評價將放在評審首位
眾所周知,傳統的高校老師評價標準注重論文、項目和科研成果,對社會所需要的優秀人才培養關注不夠。過分偏重科研,則或許會導致高校教師科研壓力大,使科研與人才培養不能有效兼顧。而根據新的評審方案,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
因此,評審權的下放,不僅在業界引起廣泛反響,也對此項工作的監管與公平提出更高要求。對此,辦法明確了監管方式,還強調了懲處措施。
新規中指出,在監管方式方面,明確了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多種方式:一是書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二是“雙隨機抽查”和專項巡查。采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三是信息公開。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四是自我監管和社會監督。明確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另外,辦法還將“懲處措施”專列一章,劃定了違反職稱評審規定的“紅線”:教師有弄虛作假、學術不端行為通過評審聘任的,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專家違反評審紀律,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處理;高校把關不嚴、程序不規范,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予以警告、暫停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并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