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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登記出新規 哪些人可以查他人房產信息?

                2018-03-22 10:20 來源:法制日報

                [摘要] 哪些人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可以查哪些信息?國土資源部20日發布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哪些人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可以查哪些信息?國土資源部20日發布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國土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法定查詢主體,明確了“誰能查”的問題;并首次對利害關系人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了“什么利害關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問題。

                  根據《辦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信息;不動產權屬證書號;不動產單元號。

                  魏莉華說,《辦法》主要是規范公民個人的查詢行為,為老百姓提供查詢服務。她說,對有關國家機關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以及國家機關之間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由另外辦法另行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等可查詢

                  根據《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盡管有了這樣的規定,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仍存在不方便人民群眾申請查詢的情況。比如,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是,哪些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那些資料?魏莉華說,《辦法》解決了這些問題。

                  根據《辦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及其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同時,清算組、破產管理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等依法有權管理和處分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參照權利人的查詢規定也可以查詢。

                  至于何種情況下可視為利害關系,《辦法》提出,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因不動產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仲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都可構成利害關系。

                  《辦法》說,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以及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等。還要說明,查詢目的,查詢結果要求等。

                  而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被委托人應當提交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和授權委托書。

                  不予查詢可復議或訴訟

                  《辦法》所說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是指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登記原因、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

                  根據《辦法》,符合查詢條件,查詢人需要出具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或者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查詢人提供。

                  “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查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辦法》說,遇有這4種情況,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并出具不予查詢告知書。

                  盡管如此,《辦法》也明確提出:“查詢人對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不予查詢告知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權利人可查不動產單元號

                  在明確了哪些人可以查詢的基地上,《辦法》對權利人可以查什么也做出明確規定。

                  魏莉華說,《辦法》強調了分類查詢,對不同的查詢主體設置不同的查詢權限,權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詢權限;對利害關系人僅開放查詢不動產的登記薄記載的登記結果。

                  根據《辦法》,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查詢本不動產登記結果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其中包括,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特定主體身份信息;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信息;不動產權屬證書號;不動產單元號。

                  《辦法》說,繼承人、受遺贈人因繼承和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在提交了包括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死亡證明、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等可以證明繼承或者遺贈行為發生的材料后也可以查詢。

                  對于利害關系人的查詢,《辦法》說,利害關系人在提交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訴訟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受理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后可以查詢。查詢的內容包括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不動產權屬證書號;不動產單元號等信息。

                  同時,《辦法》還規定,有買賣、租賃、抵押不動產意向,或者擬就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關系證明材料的,在提交了申請書以及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后,可查詢不動產的自然狀況;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動產是否存在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情形;不動產是否存在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處分的情形。

                  此外,《辦法》還規定律師受“準利害關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詢更多的不動產登記信息。

                  信息查詢實行“屬地查詢”

                  《辦法》實行“屬地查詢”。即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同時,還規定了不動產登記信息資料的安全保護措施,明確了“怎樣防范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

                  根據《辦法》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的;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進行不正當活動的等將依法受到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樣,查詢人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的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責任編輯:王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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