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瑩瑩 插圖
昨日,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整治規范鄭州城區生產經營場所的意見》,重點查處擅自更改房屋規劃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構筑物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現象,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住宅變店鋪須經業主同意
社會管理的三級網格要對本轄區內涉嫌改變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并以街道辦事處為單位,建檔成冊。街道辦事處對三級網格內發現的非法生產經營場所問題,要組織人員及時匯總、分類,并抄報市、區具有相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
我市將建立民主的群眾自治機制。擬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相關規定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向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即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以及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能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業主)詳細說明情況,告知可能帶來的危害或影響,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可根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請求,為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情況,免費出具相關書面證明或情況說明。
對于利用非法建筑物、構筑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其辦理、出具有關生產經營的審批手續和證明、說明等。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要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使用權的合法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應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本月底前,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完成城區房屋租賃情況的全面普查。對于出租房屋,未辦理租賃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依法予以查處。對于違反規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不得辦理房屋租賃證。對于擅自出租直管公房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收回直管公房。
今后,城區范圍內原則上不得改變沿街住宅等房屋原規劃核定的用途,我市原則上不再對沿街住宅等房屋破墻開店行為進行審批。
相關部門對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或者核驗時,對于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要嚴格審查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的證明材料,或者社區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相關書面證明或情況說明。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不得審查通過。擅自改變外墻和建筑物內部結構的,不得審查通過。(記者 張喬普 實習生 龔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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