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向勞動者收押金每人罰兩千元

                2012-07-24 07:41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大河報訊 加班工資,不應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活動。昨日,《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審議修改稿)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

                  《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審議修改稿)規定,人力資源中介服務組織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等擔保性質的費用。如發現有此類行為,將會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標準受到處罰。

                  另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如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賠償金。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得將加班工資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責編:周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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