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擬立法禁按成績給學生排名次

                2012-05-29 07:40 來源:鄭州日報

                  鄭州日報訊(記者 李娜)昨日,省政府法制辦公布了《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兒童年滿6歲應入學

                  孩子應該幾歲上學?我省擬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都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入學年齡可推遲到七周歲。

                  我省擬明確提出: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依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公辦學校接收學生的區域范圍和人數,并向社會公布。公辦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接收學生,不得跨學區、區域組織招生。

                  不許設重點學校重點班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應當均衡配置校內教育資源,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設立實驗班。同時,將鼓勵有條件的學校推行小班化教學。

                  為方便農村學生就讀,我省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偏遠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禁按成績給學生排名次

                  學校應當根據素質教育的要求,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合理科學安排學生的課業,保證學生每天體育鍛煉時間不少于1小時。學校將不得隨意調整課程或者增加、減少課時,不得占用寒暑假、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學生上課,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

                  不得以升學率對學校排名

                  我省明確提出,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向學校或者教師下達升學指標或者規定考試成績提高幅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學生學科考試成績、升學情況作為評價或者考核學校、教師和學生的主要標準。

                  如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違反這些規定,將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種方式提建議

                  省政府法制辦昨日表示,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在6月15日前,對該征求意見稿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登錄河南省政府法制網站,通過網站首頁右側的《河南省法規規章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發送電子郵件至:xzfgc@126.com;書面意見傳真至0371—69699068;通過信函郵寄至: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法規處。

                責編:周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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