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計提工資4月發 應在5月繳個稅

                2012-05-29 07:40 來源:鄭州日報

                  據新華社電 3月計提工資4月發何時申報繳納個稅?個稅各稅目間是否可互相抵免稅款?28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近一段時間納稅咨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統一解答。

                  有納稅咨詢提出,3月計提工資在4月發放,應該在哪個月申報繳納個稅?

                  納稅服務司介紹,按照現行個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個稅在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所以4月發的工資,應在5月申報繳納個稅。

                  個稅不同各稅目之間如果有虧損,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稅款?或者一個稅目內是否可以抵免?納稅服務司介紹,我國現行個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工資薪金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等11個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分別計征個稅。由于在分類所得稅制下,每一類所得都要單獨征稅,因此,不同的所得項目之間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項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責編:周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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