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個體經營出租車須符8個條件

                2012-04-26 08:16 來源:河南商報

                  昨日,商報刊發了《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的消息后,不少讀者來電,對文中多處表述有著不同的理解。為此,鄭州市客運管理處相關人員對讀者關心的熱點問題,作了進一步清晰而權威的解讀。

                  個體經營出租車須符合8個條件

                  《征求意見稿》規定:客運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分別為:

                  1.有本市市轄區常住戶籍三年以上,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2.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五年以上,無闖紅燈、遮擋號牌和其他重大交通違法記錄;

                  3.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一考試合格;

                  4.有符合規定的營運車輛及其配套設施、設備、標志;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

                  6.有符合規定的資金,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7.經營方式符合有關規定;

                  8.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加入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經營。企業和個人可以雙向選擇。

                  昨日,鄭州市客運管理處相關人員解釋,根據上述8個條件,并不是限制外地人購買出租車,其實,外地人照樣可以在鄭州購買出租車。而且,對“闖紅燈、遮號牌和其他重大交通違法記錄”的規定,是針對想成為“個體經營者”的規定,并不是不讓外地人購買出租車。

                  個體經營者不等于個體司機

                  什么是出租車“個體經營者”呢?這位負責人解釋,是以個人名義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和出租車管理公司一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內容的經營者,并符合上述8個條件。通俗講,這里的個體經營者不等同于個體司機,其實就是和目前的出租車管理公司一樣,自己可以上街經營,也可以雇司機,但要管理好所雇的司機,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如果不符合上述8個條件,要加入出租車管理公司接受統一的管理。這位負責人說,之所以增加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提高出租車“個體經營者”的素質。

                  不過,目前《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意見階段,如果有啥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4月27日前向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反映:電話:0371-96669、67178957;傳真:0371-67178838;電子信箱:kycfagui@126.com。

                責編:周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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