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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放出租車車燈標志可罰款3000元
《意見稿》:非客運出租汽車車輛使用客運出租汽車專用顏色標志、頂燈、計價器、空車燈等營運標志或設備的,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
解讀:目前一些非法營運車輛經常在車上放一個“出租車”車燈標志,就上路拉活了。以后,再亂使用客運出租車的專用顏色或標志,將直接罰款3000元。
沒從業資格運營將罰款1000元
《意見稿》: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客運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罰款。
解讀:由于一些人沒有出租車的從業資格而開出租車營運,也經常會出現拒載等行為。為此,《意見稿》新增加了這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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