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稱醫院有過錯上訴

                  鑒定顯示具備出院條件

                  認為醫院有醫療過錯,高老太自2008年2月起至今一直住在病房內,拒絕出院并拒付醫療費。2013年3月,院方將高老太及其3個女兒訴至朝陽法院,要求高老太騰房并支付醫療費。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判令高老太騰空病房,并支付拖欠醫療費21萬余元。高老太不服判決,已上訴。

                  爭議

                  是否出院各執一詞

                  306醫院訴稱,2008年2月18日,高老太因“發現血壓升高4年,發作性頭暈、心慌2天”到心內科住院治療。高老太早可以出院卻一直拒絕,至今已超過6年,欠醫療費21萬余元。

                  院方稱,高老太的3個女兒長期滯留病房內,還常辱罵醫務人員,甚至在2011年10月24日,毆打副主任醫師彭某某,致其構成輕微傷。

                  2011年10月24日,醫院正式下達出院通知,但高老太拒絕簽收。時至今日,高老太及其女兒仍滯留病房內,故訴請法院判令高老太騰房付款。

                  對于院方訴求,高老太始終沒發表意見,其3個女兒辯稱,母親是被醫院治壞的,是306醫院曾承諾繼續免費醫治母親,直至其恢復健康,故不同意306醫院的訴求。庭審中,3個女兒稱母親已無民事行為能力。

                  鑒定

                  老人具備出院條件

                  根據院方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高老太的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進行鑒定。

                  2013年10月21日,鑒定人前往醫院,但高老太及其女兒拒不配合。后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認為“根據現有材料,被鑒定人不符合精神科診斷,不能認定其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或受限”“應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對于鑒定,高老太及其3個女兒提出異議,她們申請重新鑒定,但均未提交反證。

                  審理中,法院還委托鑒定機構對高老太是否具備出院條件進行鑒定。鑒定顯示“被鑒定人具備出院條件;被鑒定人在2011年10月24日病情已基本穩定,應視為醫療終結,具備出院條件”。

                  對此,高老太沒發表意見,其3個女兒不予認可。

                  判決

                  立即騰房支付21萬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據有關司法鑒定證實,2011年10月24日,高老太已經具備出院條件,故其在306醫院住院治療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已終結,沒有必要繼續住院治療。因此306醫院讓其出院合法有據,高老太有義務結清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并騰退病房。

                  訴訟中,高老太一直拒絕配合法院調查和鑒定,其3個女兒雖主張306醫院存在醫療過錯,但卻并未就此提出反訴。故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306醫院的主張成立,故一審判決高老太及其3個女兒騰空病房,支付醫療費21萬余元、鑒定費11200元。

                  同時,法院特別指出,如高老太認為306醫院存在醫療損害責任,可另行主張權利。一審宣判后,高老太一方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