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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修房子簽合同不用真名 業主一開始就在“設局”?
                • 2013年08月28日 08:19

                • 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東方今報鄭州訊 房子裝修完,剩余3萬元裝修款業主不給了,張衛國去法院告,結果卻被告知提供的業主信息不符,被告主體不明。昨日,法院駁回了他的起訴。張衛國很郁悶,他懷疑業主一開始就在“設局”。

                  2012年12月8日,包工頭張衛國與鄭州市惠濟區一新建別墅的業主簽訂了室內門供貨安裝協議,當時,張衛國未核對業主信息,只看到對方在供貨合同上簽了大名:王民。

                  協議簽訂后,王民向張衛國支付了2.88萬元訂金,一個月后,貨物到場并按照王民的要求安裝完畢。然而,通過驗收后,王民卻遲遲沒有依約向張衛國支付剩余的3萬元貨款。

                  多次催要都沒有拿到貨款,張衛國只好向法院起訴,但是等到立案時他才發現,王民的真名不是王民,而是“王愛民”。

                  張衛國手上只有一份署著化名的合同書和給別墅安好門的照片。對于能否提供對方的具體身份信息,法院特意在開庭前給張衛國做了一次詢問筆錄,他說還是提供不了。

                  開庭時被告沒有出庭。“一般合同糾紛亦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惠濟區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嵐說,張衛國疏忽大意而致訴訟主體不明。

                  “門裝上了,業主又說做工不好,就是不愿意給錢。”張衛國懷疑,業主從一開始就給他“設了局”。

                  這錢真的要不回來了嗎?“想要打贏官司,張衛國還得進一步補充證據,或要求對方承認,或出具其他的證明材料證實二者為同一人,比如出具錄音錄像、證明書信等。”法官說,此外,張衛國如有證據證明給被告別墅安裝的室內門為己方所有、安裝,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該棟別墅的所有權人返還不當得利。當然,如果張衛國認為業主有詐騙的嫌疑,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官提醒市民,簽訂合同一定要認真審核對方身份信息,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責編:張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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