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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美容后丟了“10萬元”玉墜?律師建議走法律程序
                • 2013年01月18日 09:18

                • 來源:東方今報

                  1月17日,鄭州市民胡女士打電話稱自己的貴重飾品在美容院遺失,快一個月了卻得不到相應的補償或說法。

                  胡女士說,2012年12月22日下午,她在鄭州市未來路與順河路交叉口的一家護膚造型中心做按摩,店里一位名叫“夢萍”的員工負責接待。做按摩時她戴著白金翡翠玉墜,因對做按摩有礙,夢萍勸她摘下并替她放置在化妝盒里。

                  當天下午6點左右,胡女士做完按摩急著回家忘記了玉墜的事。兩天后,胡女士發現后趕緊給夢萍打電話詢問。當天,夢萍到公司后卻沒見到玉墜。胡女士隨即報了警。“從目前來看,能確定玉墜是遺失的,這不屬于刑事案件。最好是他們之間協商解決。”民警說。胡女士說,她的這個玉墜是2005年花近3萬元買的,如今的市場價已升值為10萬元左右。

                  1月17日,記者來到胡女士所說的美容店,找到了做按摩的夢萍。夢萍說,胡女士每次做完按摩都是自己拿玉墜,事發當天按摩前,她確實把胡女士的玉墜放在了化妝盒里,但按摩結束后,她沒注意化妝盒,也沒在意胡女士到底有沒有拿走。“按摩間是公共場合,兩天時間有很多顧客來過,都不好說。”夢萍覺得胡女士過了兩天才想起玉墜的事情,確實很難說清楚。

                  昨日下午4點,造型中心店的張經理說,他已將情況反饋給總部。“總部沒有明確答復,給員工簽訂的合同里有明確規定,這種事情員工自行負責。”張經理說,“但照價賠償是不行的。”

                  胡女士認為美容院方沒能盡到提醒和看管義務,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此,河南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瑞麗認為,胡女士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玉墜確實是在美容院里丟失的,美容院有保障人身和財產不受損害的義務,應負主要責任,顧客負次要責任。針對目前情況,建議胡女士搜集證據,走司法程序。 CF

                責編:張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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