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新聞

                男子醉酒開電瓶車 撞上停放的汽車身亡

                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原告據此當庭向陳先生索賠四十余萬元。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

                  最近,家住江蘇江陰月城的陳先生

                  真是覺得很委屈,

                  停在自家門口的車

                  居然“撞”死了人!

                  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

                  要求巨額索賠。

                  事情是這樣的,

                  歲末年初的一天晚間,

                  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后,

                  駕駛著電瓶車回家,

                  當時已是凌晨一點多,

                  朱某喝得醉醺醺,

                  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

                  不甚撞到了陳先生停在家門口的轎車,

                  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

                  載明“死者朱某由于顱腦損傷死亡,

                  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

                  其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

                  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原告堅持認為,

                  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原告據此當庭向陳先生索賠四十余萬元。

                  陳先生覺得很冤枉,

                  他表示,自己每天都這么停車,

                  而且車輛離村道還有五六十公分的距離,

                  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

                  承辦法官現場勘察情況,

                  確定陳先生將車停放在自家水泥場地上,

                  確實與相鄰的村道之間存在一定的間距。

                  那么陳先生還需要擔責嗎?

                  盡管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法官解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此,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又因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他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經過計算,最終,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余元的判決,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