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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專家:應明確方式

                近日,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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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可懲戒學生】“懲戒由于一直沒有法律、法規等層面的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出現了兩個極端,教師不敢做或做過了頭。”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中小學可懲戒學生引關注!對此專家認為“不同階段的學生身心特點不同,懲戒的范圍、方式等也應當有所區別;在本《辦法》并未明確細化的情況下,有關懲戒的具體規定是否可以由學校自主規定,可以規定何種懲戒方式,這是否屬于學校自主權的范圍?”李昕說,“這些問題不能得以解決,懲戒的合法化是無法落實的。”

                  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青島新規規定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近日,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

                  近日,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據了解,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

                  學校的懲戒規定應向學生公開

                  【中小學可懲戒學生】《辦法》于2016年12月30日經青島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市政府令第252號發布,將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

                  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學會教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昕認為,從文本字面含義而言包括以下內容,其一,學校擁有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學生的批評教育權、懲戒權、處分權;其二,學校對學生的懲戒規定應該公開。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臺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懲戒”這個詞至今未出現在全國或者地方的法規中,此次青島《辦法》中明確了中小學可以適當懲戒學生,屬于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