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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高院:培訓"打飛機"不入"組織賣淫罪"

                2013-07-04 07:53:00 來源:西部網

                網友評論0條  查看全文(共1頁)

                  王云濤/漫畫

                    王云濤/漫畫

                  由南海某案件引發的手淫服務是否犯罪爭議尚未平息,順德傳出的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打飛機”服務招徠生意的消息,再度引發了公眾的疑問。“打飛機”服務不入刑,那么組織“打飛機”是否屬于“組織賣淫罪”?昨日,新浪網友“@占豪”就上述問題在微博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問,引來眾多網友圍觀,面對一連串的“起哄”追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淡定回應,既然“打飛機”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則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

                  提供“打飛機”服務不入刑但仍會受罰

                  佛山一理發店雇請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飛機”等色情服務,檢方以“組織賣淫罪”提起公訴,后以“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撤回起訴,3被告人無罪釋放。佛山中院答復:省高院曾批復,手淫服務不屬賣淫行為,不屬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6月26日21:0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轉發有關微博并解釋道,提供手淫服務(“打飛機”)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但此類行為明顯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微博甫一發出,便引發網友的圍觀吐槽。難道提供“打飛機”等手淫服務就“沒人管”了嗎?兩個多小時內,超過100位網友在留言中提出了同樣的質疑。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當日23:12再次解釋道,“打飛機”即使不構成犯罪,但仍然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而據了解,治安管理范疇內的“賣淫”行為,可被處以最多拘留15天、罰款及勞教等處罰。

                  組織發生性關系則屬“組織賣淫罪”

                  “順德某沐足店培訓技師,增加‘打飛機’服務”,是否為賣淫?組織“打飛機”者是否屬“組織賣淫罪”?兩者都不構成犯罪,那么刑法中的“組織賣淫罪”是否應該建議廢除?昨日11:09,“@占豪”圍繞有關報道,在微博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起一連串的追問,其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組織‘打飛機’同樣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回應,更一度引發網友“起哄”。

                  “道德操守何在?”“別用一個人不是犯罪就說一群人也不犯罪”,不少網友在留言中更直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回答不合邏輯,進行了長達一個多小時的“圍攻”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一進行了耐心的解答,并強調假如是組織發生性關系等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其組織者便應按“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原帖

                  “@占豪”三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1

                  沐足店增加“打飛機”服務是否屬賣淫?

                  @占豪: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澄清,該行為到底是否為賣淫?

                  (11:09)@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您好!該問題非常清楚,類似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但卻屬于治安管理處罰范疇內的“賣淫”行為,即屬于違法但不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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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打飛機”者

                  是否屬“組織賣淫罪”?

                  @占豪:以個體論,是違法不是犯罪,是屬于治安管理范疇內的“賣淫”行為。但組織者呢,是否屬于“組織賣淫罪”?請進一步澄清。 (11:20)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賣淫的罪名只有組織、容留、脅迫賣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那么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刑事審判必須始終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定罪量刑。對該類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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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該建議廢除

                  刑法中的“組織賣淫罪”?

                  @占豪:再請教,按廣東高院“既然手淫等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那么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說法,那么賣淫個體也只構成違法而不構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條“組織賣淫罪”顯然不合上述邏輯,是否該建議人大廢除“組織賣淫罪”呢? (12:21)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如發生性關系,其組織者當然應當按照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與賣淫個體只違法不構成犯罪毫無關系,何來不符合邏輯之說?刑法講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明文規定的當然不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廖穎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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