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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出省企追責辦法 高管失職調走仍追責

                2014-04-02 06:42:00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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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國企倒閉了,國企高管換個地方繼續當領導”的現象,今后在河南將一去不復返。昨天,記者從省紀委獲悉,《河南省省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出臺,我省將對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進行追究,即便國企高管調離、退休也要追究責任。

                  如果國企高管連續造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除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外,同時還要給予“禁入限制”,終身不得被國企聘用或者擔任國企負責人。

                  新政>>

                  國有資產損失河南要追責

                  昨天,記者從省紀委獲悉,根據河南出臺的“省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河南將對省管企業管理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情況(人為因素)下造成企業資產損失進行責任追究。

                  根據新規,各省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該辦法制定所出資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辦法。這意味著全省國企將逐步實行“責任追究”。

                  處罰>>

                  失職高管或終身不得被國企聘用

                  新規規定,賄賂和侵吞、占有、挪用國有資產是責任追究的重點。其中包括違規拆借資金或違規融資借貸;發生貪污、失竊、攜款潛逃等事件;采購的商品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將企業資產以不合理的價格出租或者發包等。

                  企業領導人員的責任追究方式分三類:一是經濟處罰,扣發薪金,追回獎勵等;二是行政處分,即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三是禁入限制,指1到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國企聘用或者擔任國企負責人。

                  記者從省政府國資委了解到,如果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以及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該高管“終身不得被國企聘用”。所謂“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指企業資產損失巨大并影響企業持續經營和發展,或者在國際、國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解釋>>

                  即便調離崗位也要追究責任

                  有人問,國企負責人都調離崗位了,不在原來企業了,如何實行責任追究?記者從省政府國資委了解到,對于調離省管企業但仍在其他國家出資企業工作的,將向其工作單位提出處罰建議;對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到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企業因違反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企業其他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參與決策的人員經會議記錄證明決策時曾表明異議,可以免除相應責任。

                  (記者王磊實習生閆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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