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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鄭女子離婚前用私房錢購房前夫要求分割

                2013-08-02 17:54:00 來源:映象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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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網(wǎng)訊(記者 蔣宇飛 通訊員 高兵 范永慧)離婚剛兩年,前妻便購買了一套房子。難道前妻當(dāng)初離婚時存了“私房錢”?出于好奇,王超便打聽了房子的情況,竟發(fā)現(xiàn)房子是妻子在兩人離婚前支付了3萬元的定金購買的,新鄭男子王超遂將前妻告上了法庭。

                  8月2日,記者從新鄭市法院了解到,因王超前妻離婚時隱瞞夫妻共同財產(chǎn),法院判決被告楊霞支付原告王超夫妻共同財產(chǎn)18000元。

                  王超與楊霞二十五年的婚姻長跑于2010年的8月畫上了句號。兩人婚后自建的兩套房子,離婚后一人一套,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也都平均分割。

                  2012年7月,王超無意間得知楊霞在新鄭市新華路某地段購買了一套房子。王超出于好奇便打聽了房子的情況,竟發(fā)現(xiàn)房子是妻子在兩人離婚前支付了3萬元的定金購買的,自己竟全然不知。

                  王超怒氣之下打電話詢問前妻,楊霞自稱2010年6月6日,王超就將一張簽好名字的離婚協(xié)議書給了自己,兩人的婚姻其實在那一刻就結(jié)束了,為了安排自己離婚后的生活,她便同年7月支付了3萬元定金購買此房,離婚后的第二個月,她又支付房款6萬元。

                  王超在提出房子是兩人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應(yīng)予以分割時,遭到前妻拒絕,王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

                  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原、被告雙方離婚前,隱瞞了其已繳納3萬元購房款的事實,導(dǎo)致雙方在離婚時未對該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jìn)行分割,原告要求對未分割部分的財產(chǎn)請求再次分割的訴訟請求將予以支持,對于查明的3萬元財產(chǎn),因楊霞在離婚時隱瞞,故楊霞應(yīng)少分,王超應(yīng)適當(dāng)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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