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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華鉈中毒女生辯護律師考慮案件信息公開

                2013-04-30 07:27:00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網友評論0條  查看全文(共1頁)

                  4月25日,復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某被上海黃浦區檢察院依法批捕。由于案情類似,公眾開始頻繁討論起已一度沉寂的“清華女生鉈中毒事件”。

                  據公開報道,當事人朱令,1973年出生,1992年考入清華大學化學系,從1994年11月24日起,她開始出現奇怪的中毒癥狀,為其檢測和診斷的醫生提出了朱令是被蓄意投毒的意見。

                  1997年4月,北京警方一度將孫維列為投毒的犯罪嫌疑人,但在1998年8月26日,公安機關宣布解除對其的嫌疑,同時宣布本案結辦。

                  而在過去的幾天當中,一波接著一波對真相的呼吁在互聯網上興起。不僅如此,當年與此事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的人,在發達的互聯網中正在一一被找到,并且被波及。

                  那么,朱令案究竟何去何從?

                  不存在時效問題

                  今年底將滿40歲的朱令,因為鉈中毒,全身癱瘓、100%傷殘。隨著復旦投毒案關注度升溫,朱令重新引起關注。不斷有人呼吁公安機關重啟朱令案的調查,查出真兇。

                  “重啟”一說,源于當年公安機關“辦結此案”的回復。公安部曾經對政協委員的回復中提到,北京市公安局文保處已經辦結此案。但朱令的代理律師張捷認為,這個回復模糊不清。

                  本報記者也就此請教了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目前來看,警方已經排除了朱令自殺和誤食鉈鹽的可能性,基本確認系人為投毒所致。這樣的話,在沒有查到真兇之前,公安機關是不可能結案的。”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說。

                  張捷表示,他們正在考慮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希望公安機關至少能夠向受害人家屬告知案件目前的辦理狀況。

                  “如果案子真的結案,那么會有兩個后果。”張捷說,“一個是我們作為受害人的律師,可以要求查閱案卷,另一個是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不過,公安機關“保持沉默”有其合法性。

                  “如果這個案件仍處在調查階段,現行的法律沒有規定公安機關披露調查內容的義務。”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告訴本報記者。

                  另一個是檢察監督權的行使。“檢察機關針對公安機關違法辦案的情況,可以行使監督權。但在這個案件中,尚沒有看到公安機關違法辦案的情形。”北京師范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表示。

                  朱令案重新引起關注后,時效的問題成為焦點。

                  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最長追訴期為二十年。這其實意味著,刑事案件最長追訴期就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不過,洪道德認為,這個問題并不必擔心,“因為公安機關當年已經立案偵查,這說明時效已經中斷。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可以無限期追查下去。”

                  真相最重要

                  朱令的遭遇引起了廣泛的同情,于是便有一種意見產生:如果這個案子真的無法找到最后的真兇,那么是否至少應該有機構或者個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學校或者醫院。

                  作為當年案件事發地點的學校,朱令可以向學校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而基于同樣的道理,朱令也可以以醫療過錯為由,將當年的醫院告上法庭。但獲勝的希望渺茫。

                  在這起鉈中毒案中,清華大學的管理問題飽受質疑。但據朱令的律師張捷介紹,在當年投毒事件發生后,清華大學與朱令家達成了一份協議:學校補償朱令家20萬元,而朱令家則不再追究學校的民事責任。

                  這份協議也就成為了朱令再向學校追究責任的重要障礙。“朱令家享有向學校請求賠償的權利,但這份和解協議其實已經是對民事權利的處理。所以目前的情況下,很難再起訴向學校求償。”洪道德說。

                  同樣,在朱令發生怪病進入協和醫院治療后,醫院所采取的一系列治療措施亦受到詬病。1998年,朱令父母起訴到北京市東城區法院,狀告協和醫院不作為延誤治療。一審敗訴,但北京市二中院在二審中判決協和醫院補償朱令10萬元。

                  這10萬元對于極高傷殘程度的朱令而言,幾乎是微不足道的。但當年在一審、二審中為朱令家提供無償法律援助的四位律師卻給朱令的母親朱明新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至于很多年后,她仍舊能夠清楚地說出他們的名字。

                  不過,這個案子的判決卻意味著,即便仍有很多疑點,朱令家已經很難再到法院起訴追究協和醫院的責任。

                  “民事訴訟法上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張捷說,“在這個案子里,學校和醫院一樣,除非有新的證據發現,否則都很難再向法院起訴請求民事賠償。”

                  “其實,這么多年過去了,朱阿姨早已不在乎經濟的賠償,她只希望能夠最終查明真相。”朱令的另一名代理李海霞一直稱朱令的母親朱明新為朱阿姨。

                  對于朱令家而言,確實已經沒有什么比真相更重要的東西。而對于這起案件所牽涉的每一個人,又何嘗不是如此。

                  不過,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學者和律師,都不贊同通過外部力量施壓的方式解決案件。讓刑事案件避免外部干預、實現司法獨立,正是多年來改革努力實現的方向。

                  而十九年后再去獲得新的發現,或許只能期待在這個案件當中任何知道真相的人良心發現。

                  不過,這樣的希望仍然值得堅守。“多年來,我們一直堅持收集各方面的證據,也是期待或許有一天在法庭上能夠有用。”律師李海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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